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规范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和设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规范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和设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中府办〔200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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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规范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和设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府办〔2008〕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规范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和设置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市政府:
近年来,随着我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速度不断加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个别道路建设部门还没有落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介入道路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工作机制,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方案没有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以至出现一些道路建设时,未将安全因素作为道路规划设计第一要素考虑,使道路建成后形成新的交通安全隐患。
为规范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和设置工作,确保道路符合交通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转发关于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06]91号)精神,对我市今后有关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和设置工作,我局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在新建和改建道路时,交通设施规划和方案设计应委托正规、专业、具有较高认证资质(市政设计不低于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不得直接委托施工单位或专业水平较低、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规划及设计方案必须规范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必须同时设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见附件)。
二、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和设计方案,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交通安全应列为道路规划设计的第一要素,反复论证,完善相关细节,将安全隐患排除在道路建成或改造完成之前,以免产生新的危险路段。
三、交通设施工程要符合招投标的相关规定,设计、施工、监理必须分开,建设完成后要请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尽量使每项交通设施工程都达到优质工程标准。
四、交通设施工程应明确建成后的管理维护问题,包括落实管理维护单位、明确抢修制度等,保证交通设施的长期有效性。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公路、交通、规划、建设及有关部门执行。
附件:《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中山市公安局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886-20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以下简称信号灯)的设置条件、安装方式、排列顺序、安装数量和位置、安装方位、信号灯杆件、电缆线敷设、设计和施工资质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公路平面交叉口(以下简称“路口”)、城市道路和公路路段(以下简称“路段”)、城市道路和公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口(以下简称“道口”)处信号灯的安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4887道路交通信号灯
gb/t18226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
gb50220-199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当量小汽车(pcu)passengercarunit
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
[gb50220-1995的2.0.5]。
注:换算系数参见附录a。
3.2
机动车信号灯motorvehiclesignals
由红色、黄色、绿色三个几何位置分立的无图案圆形单元组成的一组信号灯,指导机动车通行。
3.3
非机动车信号灯non-moztorvehiclesignals
由红色、黄色、绿色三个几何位置分立的内有自行车图案的圆形单元组成的一组信号灯,指导非机动车通行。
注:左转非机动车信号灯,由红色、黄色、绿色三个几何位置分立的内有自行车和向左箭头图案的圆形单元组成的一组信号灯,指导左转非机动车通行。
3.4
人行横道信号灯crosswalksignals
由几何位置分立的内有红色行人站立图案的单元和内有绿色行人行走图案的单元组成的一组信号灯,指导行人通行。
3.5
方向指示信号灯directionsignals
由红色、黄色、绿色三个几何位置分立的内有同向箭头图案的圆形单元组成的一组信号灯,用于指导某一方向上机动车通行。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和向右分别代表左转、直行和右转。绿色箭头:表示车辆允许沿箭头所指的方向通行;红色或黄色箭头:表示仅对箭头所指方向起红灯或黄灯的作用。
3.6
车道信号灯lanesignals
由一个红色交叉形图案单元和一个绿色向下箭头图案单元组成的信号灯。红色交叉形表示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绿色向下箭头表示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3.7
闪光警告信号灯flashalarmsignals
由一个黄色无图案圆形单元构成的信号灯。工作状态闪烁,表示车辆、行人通行时应注意瞭望,在确保安全后通过。
3.8道口信号灯intersectionofroadandrailwaysignals
由两个或一个红色无图案圆形单元构成的信号灯。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3.9基准轴geometricaxis
垂直于出光面的水平投影面并通过出光面几何中心的一条直线。
[gb14887-2003的3.2]。
3.10
信号灯安装高度installationheightofsignals
由信号灯的最低点至路面的垂直距离。
3.11
信号灯悬臂长度cantileverlengthofsignals
由信号灯灯杆立杆至信号灯最远点的距离。
4信号灯设置条件
4.1信号灯设置条件总则
4.1.1信号灯设置时应考虑路口、路段和道口三种情况。
4.1.2应根据路口形状、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路口信号灯的设置。
可设置专用于指导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信号灯及相应配套设施。
4.1.3应根据路段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路段信号灯的设置。
4.1.4在道口处,应设置道口信号灯。
4.1.5在设置信号灯时,应配套设置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4.2路口信号灯设置
路口按形状主要可分为:十字形、斜交、t形、y形、错位t形、错位y形、多路、环形路口。
4.2.1十字形路口、斜交路口、t形路口、y形路口
———当相交的两条道路均为干路时,应设置信号灯。
———当相交的两条道路中有一条为支路时,应根据交通流量(详见4.3)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是否设置信号灯。
注1:本标准中的干路指在设计速度、机动车车道条数、道路宽度和断面形式等方面符合gb50220-1995第7章规定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大中城市)和干路(小城市),以及双向四车道以上(含)的公路。
注2:本标准中的支路指在设计速度、机动车车道条数、道路宽度和断面形式等方面符合gb50220-1995第7章规定的支路和以下道路,以及双向四车道以下的公路。
4.2.2错位t形路口
———位间距小于50米时,可视为一个十字路口或斜交路口,按4.2.1条设置信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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