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驻政办〔2014〕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8日

驻马店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2014—2020年)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豫政办〔2013〕2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市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一)动物疫病防治基础更加坚实。近年来,我市认真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建立了各级政府负总责、畜牧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动物防疫责任制,制定并完善了强制免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检疫监督等配套工作制度。工作体系不断健全,构建了市、县两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加强了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完善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科技支撑能力不断提升,加强了市、县两级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市、县两级兽医实验室已全部通过省级考核专家组验收,获得了《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二)动物疫病防治形势严峻。我市地处中原,交通便利,畜禽及其产品调运频繁,动物疫情传播风险大。随着畜牧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张,养殖密度不断增加,畜禽感染病原机会增多,病原变异几率增加,新发动物疫病风险加大,传统养殖模式仍占一定比重,疫病防治工作难度大。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仍存在免疫带毒和免疫临床发病现象,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呈上升趋势,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复杂。

(三)动物疫病防治任务艰巨。人口增长、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畜牧业已进入由传统养殖向现代养殖发展的转型期,兽医工作定位和任务发生深刻变化;畜牧业生产经营群体庞大,呈多元化发展趋势,动物疫病处于敏感、易发期;加强兽医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创新防控机制,进一步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水平的任务很繁重。

二、总体要求和防治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预防为主”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立足市情,合理设定防治目标,健全动物疫病防控体系,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实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的动物疫病防治策略,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动物疫病。

(二)防治目标。到2020年,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保障我市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12种优先防治的国内动物疫病达到规划设定的考核标准,生猪、家禽、牛、羊发病率分别下降到5%、6%、4%、3%以下,动物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等13种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和扩散风险有效降低,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机构队伍更加健全,法规政策和科技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更加健全,社会化服务水平全面提高。

专栏1优先防治和重点防范的动物疫病

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12种)

一类动物疫病(5种):口蹄疫(A型、亚洲Ⅰ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二类动物疫病(7种):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狂犬病、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

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13种)

一类动物疫病(9种):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绵羊痒病、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C型、SAT1型、SAT2型、SAT3型)、猪水泡病、非洲马瘟、H7亚型禽流感。未纳入病种分类名录但传入风险增加的动物疫病(4种):水泡性口炎、尼帕病、西尼罗河热、裂谷热。

三、优先防治区域布局

(一)优势畜牧产业区。对现代生猪产业优势区域,加强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生猪疫病防治,优先实施种猪场疫病净化。对现代肉牛肉羊产业优势区域,加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牛羊疫病防治。对现代家禽产业优势区域,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禽类疫病防治,优先实施种禽场疫病净化。对现代奶业优势区域,加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和奶牛结核病等奶牛疫病防治。

(二)人畜共患病重点防治区。对现代奶业优势区域,重点加强布鲁氏菌病和奶牛结核病防治。对现代肉牛肉羊产业优势区域,重点加强布鲁氏菌病防治。对犬只饲养密集区,重点加强狂犬病防治。

(三)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高风险区。对市际边界地区、野生动物迁徙区和候鸟栖息地等地区,从外地调入我市的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集中地区,加强外来动物疫病防范。

四、重点任务

(一)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落实综合防控措施,继续抓好免疫工作,组织开展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全年补免补防工作,认真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工作,明确免疫责任主体。加大监测预警力度,定期开展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加强检疫监管,严格执行活畜禽市场准入健康标准,严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关口,严厉打击屠宰、经营、运输病死畜禽违法行为。加强源头防控,强化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改进畜禽养殖方式,净化养殖环境,提高动物饲养、屠宰等场所防疫能力。认真开展高温季节查源和消毒灭源活动。加强兽医实验室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和强制扑杀政策,建立动物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动物补贴评估制度。强化应急管理,进一步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不同病种的实施方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应急工作体系和信息体系。

专栏2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考核标准

疫病

到2015年

到2020年

A型

全市达到净化标准。

全市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亚洲

I型

全市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全市达到非免疫无疫标准。

O型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维持控制标准。

高致病性

禽流感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高致病性

猪蓝耳病

现代生猪产业优势区域

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猪瘟

现代生猪产业优势区域

达到控制标准。

现代生猪产业优势区域达到净化标准。

新城疫

现代家禽产业优势区域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二)科学防控主要人畜共患病。建立联防联控机制,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强化对易感人群的宣传教育等干预措施,加强畜牧兽医从业人员职业保护。加强对动物群体疫病的监测与净化,注重源头管理。对重点人畜共患病,分病种落实防控措施。对布鲁氏菌病,制定牲畜定期检测、分畜种免疫、强制扑杀政策,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措施。对奶牛结核病,采取检疫扑杀、风险评估、移动控制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强化奶牛健康管理。对狂犬病,实施全面免疫,扑杀病犬。

专栏3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治考核标准

疫病

到2015年

到2020年

布鲁氏菌病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达到净化标准。

奶牛结核病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维持控制标准。

狂犬病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维持控制标准。

(三)加快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引导和支持种畜禽企业开展疫病净化工作,种鸡场重点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沙门氏菌病和禽白血病的净化工作,种猪场重点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主要垂直传播性疫病的净化工作。严格执行种畜禽动物健康标准,强化疫病监测和健康评估并及时公布信息。

专栏4种畜禽重点疫病净化考核标准

疫病

到2015年

到2020年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

全市祖代以上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全市所有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全市原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全市所有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四)切实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建立外来动物疫病监视制度和新发疫病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对外地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管措施,提高外来动物疫病发现、识别、报告及应急处置等风险防范能力。

五、能力建设

(一)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建立以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网络。市级着眼于疫情监测,建设集免疫效果评估、疫情预警、检验诊断技术推广为一体的技术平台;县级着眼于免疫效果监测和常见动物疫病诊断,建设紧密联系广大养殖场户和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者的服务阵地。在空间、种间、畜间分布上,科学合理设置监测网点,逐步完善监测网络。

(二)加强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市、县两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疫情处置扑杀补贴机制,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贴。将重点动物疫病纳入畜牧业保险保障范围。

(三)加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能力建设。推行在乡镇政府领导、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以养殖企业和个人为责任主体,以村级动物防疫员、执业兽医、企业从业兽医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模式。依托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畜牧兽医服务机构、村级动物防疫员,构建基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网络。强化疫苗物流冷链和使用管理。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防疫工作补贴政策,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开展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评价。

(四)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基层监督执法机构和能力建设,严格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保障日常工作经费。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推行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出入制度,落实检疫申报、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完善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及其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实施官方兽医制度,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完善规范和标准,推广快速检测技术,改进检疫手段,实施全程动态监管,提高检疫监管水平。

(五)加强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能力建设。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提高疫情监测预警、疫情应急指挥管理、兽医公共卫生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兽用生物制品监管以及执业兽医考试和兽医队伍管理等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和评估能力。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六)加强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引导社会兽医力量积极参与动物疫病防治,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动物诊疗机构多元化发展,完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模式,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动物养殖、运输等环节管理,依法强化从业人员的动物防疫责任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地方兽医协会,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行业协会合作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豫政办〔2013〕20号文件,按照我省关于地方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的要求,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确保动物疫病防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动物卫生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制定本地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对国家确定的单项防治计划病种,要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对在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二)明确部门职责。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本规划的具体措施、经费计划、防疫物资供应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监督免疫接种、疫病监测、检疫检验,指导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的实施,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和相关规定加大财政投入和加强经费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防治工作,及时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林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强制扑杀和疫区封锁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运输紧急调用的防疫物资。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冷鲜肉加工运输和屠宰冷藏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建设鲜肉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冷链设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军队和武警部队要做好自用动物防疫工作,同时加强军地之间协调配合与相互支持。

(三)加强队伍建设。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逐步建立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公益性质。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

(四)加大经费投入。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药监管和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加强经费使用管理,保障公益性事业经费支出。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地方财政主要负担地方强制免疫疫病的免疫和扑杀经费、开展动物防疫所需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以及地方专项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生产企业负担本企业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药监管和残留监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支撑等基础设施。

(五)强化科技支撑。大力支持开展动物疫病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疫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化水平。依托科技项目,充分调动相关科学研究机构的积极性,加强兽医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资源集成融合,重点解决制约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关键技术问题。强化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兽医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鼓励发明创新和技术进步,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做好技术集成示范工作。培养兽医行业科技领军人才、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兽医实用技术推广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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