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贯彻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0-1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贯彻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事局《关于贯彻〈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贯彻《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江发[2000]30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放安置费和购房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一)发放安置费和购房补贴(两项简称补贴,下同)的范围,是指2000年9月1日后从江门市(含五市,下同)外调入或毕业分配到我市市区(含蓬江、江海区,下同)所属企业,以及在我市市区注册、缴税的其它企业(含非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人员。

2000年9月1日后从江门市外调入或毕业分配到我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参照《意见》执行。

(二)发放安置费和购房补贴的标准

1、企业单位按《意见》规定全额发给。

2、机关、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补贴总额的10%,由市或区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发给。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企业标准发给补贴。

(三)下列人员不发给安置费和购房补贴:

1、已领取用人单位发给的类似补贴人员。

2、在江门市范围内流动的高层次人才。

3、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聘用人员(另行规定)。

二、安置费、购房补贴的申报和发放办法

(一)通过工作调动、毕业分配或留学回国到我市市区工作的人员,办理报到和入户入粮手续后,由用人单位按《意见》的规定和本文的发放标准支付补贴。其中由市或区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支付的部分,用人单位提供下列材料后,由政府人事部门予以支付:

1、填写市人事局印制的《高层次人才申请安置费、购房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机关除外);

3、本人档案(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4、人事部门的《调动工作介绍信》或《回国留学人员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身份证、户口簿、粮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通过辞职等形式或出国留学回国自愿到我市工作并定居的高层次人才,在索取档案材料暂时有困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本人提供下列材料,由市人事局确认其身份、职称后,用人单位按《意见》的规定和本文的发放标准支付安置费和购房补贴。

1、填写市人事局印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安置费、购房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机关除外);

3、用人单位接收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简历、接收理由、已服务年限、使

用安排意见及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考核评价意见等);

4、用人单位与引进对象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原件;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个人有关成果、业绩评价材料和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个人保存的原工作单位有关个人身份、工龄、社保、工资级别等参考资料;

9、身份证、户口簿、粮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出国留学人员须提供护照和我国驻所留学国大使馆、领事馆的证明或国家有关部门对其学历的评论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用人单位申报补贴的材料,根据隶属关系分别送市人事局或区人事局审核,批准后,用人单位开具收款发票,由市、区人事局将应付的经费直接划入指定的账号。

三、对领取补贴的人员,在我市服务年限不应少于三年。从报到之日起,服务年限不满三年的按下列办法退回部分安置费和购房补贴:

1、不满一年的,应按原发放总额的80%退回;

2、满一年不满三年的,应按原发放总额的50%退回;

3、调入或毕业分配到市区第一个接收单位不满三年,本人又调入本市其他单位工作的,如已享受补贴的,不再享受补贴。如没有领取补贴的,由调动双方及本人协商解决。

上述经费的退回手续,统一由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调出手续时收回,属接收单位分担的部分,由接收单位提交原付款凭证后领回。本人采取其它方式离开我市到外地工作的,按上述规定追回已发经费。

四、确因困难无能力一次性支付补贴,而急需调入高层次人才的接收单位,如本人同意分年度逐年领取补贴,双方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经市、区人事局备案后,按协议领取。

五、实行年薪制的单位,必须与引进对象签定服务协议,明确规定年薪标准、服务年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所签定的服务协议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自觉接受政府人事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低职高聘的,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所签定的聘任协议报市人事局职改办备案,聘任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临时应聘到我市工作的市外高层次人才,人事关系虽未正式调入我市,但与我市用人单位签定了聘约(协约),实行了聘任管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符合我省资格条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现工作单位申报评审认定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的有关业绩成果材料、证明、证件,需由原所在单位提供的,由现工作单位负责调查提供。

七、满编或超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如需调入高层次人才,经审批后可先行办理入编手续,按在编人员供给,待有自然减员指标时予以冲销。

八、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工作安排,原则上由接收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同时安置(需执行回避制度的人员除外)。如配偶属专业技术人员(或国家干部身份),但无对口岗位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安排到专业对口或相近专业的单位工作;配偶属非专业技术人员,由政府劳动部门妥善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单位工作。接收的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尽快落实工作岗位,原则上在二个月内妥善安置并办理商调手续。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由市人事局出具有关证明后,原在重点学校的由教育部门安排到我市重点学校就读,其它学校的按就近原则安排到较好的学校就读,免收择校费(借读费)。

九、人事行政关系挂靠在市或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市外高层次人才,待落实工作单位后,由接收单位与市或区人才交流中心提供资料,办理补贴发放手续。

十、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意见》的各项规定,要认真做好补贴的审核和发放工作,严格审核条件和发放标准,及时兑现政策。市或区人事部门在收齐材料后,要尽快办妥补贴的发放手续,用人单位要在报到后一个月内将发放补贴情况报市人事部门。对弄虚作假、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发全部经费外,将追究有关责任。

江门市人事局

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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