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百政办发〔2007〕110号
颁布日期:2007-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7〕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百色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市委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刻认识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农作物良种是现代农业生产的基础,是农业科技的重要载体。农产品质量的竞争核心是良种的竞争,拥有良种和先进技术,就能掌握质量竞争的主动权。建立配套完善的种子管理体系,提高种子管理水平,保证农作物良种的供应,对于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推进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迫切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以来,我国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种子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农作物品种更新速度加快,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但是,由于我国种子产业仍处在起步阶段,种子管理存在体制不顺、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地方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因此,必须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突出解决种子管理不顺、监管不力的问题。

(三)我市现行种子管理体制与新形势的要求不适应,改革迫在眉睫。

一是种子管理机构设置现状和种子市场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种子法》实施后,我市的种子行政管理机构和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还没有彻底分开,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还未彻底解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14号)下发以后进行的改革到现在还没有结束,主要原因是没有制定一个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县对编制、管理专项经费、人员分流等方面的要求理解不一,在执行上出现了偏差,致使两年多的改革工作没有完成。二是种子管理机构编制和种子管理范围的扩大不相适应。在我市已有明确编制的11个单位中,编制额大都偏少,除田东、那坡县分别配备七至八人以外,其他县(区)只配备三至五人。而在管理范围上,从改革之前的只管理自己公司生产和销售的粮食种子,到现在扩大至管理辖区内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农作物种子,管理企业256家、销售点近2000余个。三是业务经费与业务量的剧增不适应。现在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均没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除市本级、右江区外,其他各种子管理机构连基本的办公条件都没有,种子管理工作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另一方面业务量急剧增多:2006年立案的种子案件就达31起,比2000年增五倍多;2006年仅杂交水稻和玉米种子品种管理就达139个,比2000年增近3倍。四是现有人员队伍水平与高效率高质量的种子管理要求不相适应。在编的种子管理人员中,初级以下职称人数占在编总人数就达40.43%,整体上种子知识、管理水平都有待提高。

基于以上原因,种子管理工作难以到位已经成为农业执法和服务“三农”的瓶颈,改革迫在眉睫。

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我市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1.实行政企分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对本市内属于企业性质、自有资产超过500万元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清产核资后,原则上要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企业改制等多种形式全部退出国有股权。对属于事业单位性质或者虽是企业性质但自有资产不到500万元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剥离其经营职能,与种子管理机构或其他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开工作要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2.做好政企分开后的善后工作。对属于事业单位性质或者虽是企业性质但自有资产不到500万元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的富余人员,可安排到其他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或农业局属二级农业科研场(所);本行政辖区内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临近退休时间不到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其退养费按退休职工的标准计算;对竞争不上岗位的人员,建议一次性买断工龄,买断标准按当地政策执行。

对自有资产超过500万元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的富余人员,善后工作按桂政办发〔2006〕150号、桂政发〔2006〕54号、百政发〔2004〕68号文件执行。

3.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要求和我区、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对能够在农业局内部安置原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富余人员的,其产权归本级农业局;对农业局自身无法安置原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富余人员的,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企业改制重组或解散。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种子企业改革改制。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对控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1.恢复、完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恢复、完善市、县两级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站)。种子管理机构的职能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七条作出了规定。要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2.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3.强化保障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落实种子管理机构的“三定”工作,配齐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站)的专业管理人员,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积极支持种子管理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

各级财政要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的经费,工资、补贴及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种子法律法规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对发现有严重缺陷的种子,要及时责令禁止销售,防止对农业生产及人畜健康造成危害。

3.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及时建议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要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价格监管。

(四)保证市场需求。

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人员、种子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外的其他个人和机构,可以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经营或接受委托代销有资质的种子企业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以满足我市农业生产对种子的需求。

四、步骤要求

(一)学习动员,建立机构。

各县(区)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国办发〔2006〕40号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同时,为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已成立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指导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各县(区)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要求,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开展调研,制定方案。

各县(区)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根据国办发〔2006〕40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县(区)实际,提出本县(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的实施方案,要报送市、自治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配合,精心实施(2007年5—7月)。

各县(区)要在本县(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批准后的方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农业、编制、财政、人事、发展改革、物价、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商、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力量,协同推进,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政企分开工作重点、难点在人员安置,各县(区)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要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国有种子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及时研究本地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四)总结验收,巩固成果(2007年8月)。

各县(区)要认真检查本县(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总结推广本县(区)的好做法、好经验,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监管行为,巩固改革成果。总结材料要及时报送市、自治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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