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08〕12号 |
|---|---|
| 颁布日期:2008-0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政办〔2008〕1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北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2.2市安委会职责
2.3市安委办职责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5专家组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4.4指挥和协调
4.5医疗卫生救助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4.8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9现场检测与评估
4.10信息发布
4.11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
6.1应急支援与保障
6.2宣传、培训和演习
6.3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市际沟通与协作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北海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的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有关部门应当与县(区)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急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全市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等。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市安委会职责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2.3市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自治区安委会、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和救援进展情况,协调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救援指挥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Ⅲ级(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灾难,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参加。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任指挥长,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成员由县(区)有关部门参加。涉及跨县(区)、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或者影响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安委会或者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内设若干救援小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各专业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根据事态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变化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和补充意见,由指挥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五)发现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
(六)如果发现事故可能导致重大溢出或者生产环境污染危害,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可承担任务的机构进行检测调查。如已发生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2.5专家组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加强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测预警系统建设。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报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诱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或通过110、119、120、122等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3.2.1预警级别依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
I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Ⅱ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Ⅲ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Ⅳ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2.2预警的发布。根据“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应急管理体制的要求,I级(红色)、Ⅱ级(橙色)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发布、调整和解除,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警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应及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Ⅳ级(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和自治区驻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上级机关、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灾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的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先期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
(1)实施紧急救援行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就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向市人民政府和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4.3分级响应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4.3.1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安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按照相应的预案协助组织救援。
4.3.2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市、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自治区安委会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按照相应的预案协助组织救援。
4.3.3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需要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安委会或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市安委会或市有关部门进行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3.4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或者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决定。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市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3.5市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较大)及以上应急预案启动时,市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应及时向市安委会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市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3.6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自治区安委会、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安委会、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Ⅲ级(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4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后,相关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进入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但涉及跨县(区)、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或者影响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安委会或者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
中央、自治区驻市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应及时向其总部报告并请求总部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5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疏散、转移和安置群众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和安置;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8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持。
4.9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10信息发布
4.10.1信息发布的管理
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新闻办)、市安委办负责Ⅲ级(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
4.10.2信息发布的主要形式
信息发布的主要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中外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自治区和本市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10.3信息发布的原则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遵守纪律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对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4.11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撒离现场。Ⅲ级(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Ⅱ级(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Ⅲ级(较大)及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会同市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Ⅰ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Ⅱ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自治区调查组的要求派员配合调查;Ⅲ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应急支援与保障
6.1.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有关部门按照《北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北政发〔2005〕27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应急救援力量资源和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
6.1.2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定程序配备救援装备。
6.1.3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1.4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全市各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1.5医疗卫生保障
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1.6物资保障
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1.7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有关部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北海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北财预〔2006〕39号)的规定解决。
6.1.8社会动员保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时,当地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1.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10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2宣传、培训和演习
6.2.1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2.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2.3演习
全市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市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市安委办公室备案。
6.3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的;
(4)盗窃、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市际沟通与协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其他市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市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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