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出口运输储存安全管理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出口运输储存安全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08〕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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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9-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出口运输储存安全管理的通知
北政办〔2008〕151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出口运输、储存的安全监管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烟花爆竹出口运输、储存的管理
(一)暂停外省“一关通”的烟花爆竹产品经北海港出口。鉴于北海港烟花爆竹集装箱堆放点的安全设施设备正在建设和完善之中,其场地较小,堆放量有限,存在安全隐患,暂时停止“一关通”的烟花爆竹产品经北海港出口。具体由市公安局、港务局、北海港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二)严格限制出口烟花爆竹产品的危险等级。北海港不得出口装有第1.1项-第1.2项爆炸品(1.1G-1.2G的烟花爆竹产品)的集装箱。具体由北海海关、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海海事局、市港务局、北海港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三)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生产企业中转仓库的管理。禁止外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建设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中转仓库。外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经北海港出口的产品不得进入我市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生产企业的中转仓库。具体由市安监局、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集装箱临时转运点的管理
(一)北海港公司要加强对现用烟花爆竹集装箱临时转运点的管理。对临时转运点要实施封密管理,悬挂或张贴警示标志,并加强堆场现场值守和监控,高温时段要采取有效的喷淋降温和夏季遮蔽措施,坚持24小时视频监控;严格按照港口烟花爆竹集装箱货柜在临时转运点堆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天,每次堆放量不超过100个标准箱,堆放层数不能超过两层的规定进行管理;负有管理职责的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开展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落实工作,加强巡回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北海港公司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适时进行修订。
(二)加强对烟花爆竹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北海港公司要根据《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制定符合实际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按作业流程的需求,应尽量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港内拆、装和查验烟花爆竹集装箱作业时,应在专门区域进行;起重机操作员必须经过培训且取得上岗证后才能进行操作,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谎报瞒报的货物应拒绝装卸,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三)加快烟花爆竹集装箱新的临时堆放点的建设。北海港公司要加大对港内在建堆放点的资金投入,完善安全设施,具体的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由市港务局提出、经市安监局等部门审核后,由北海港公司执行。新的临时堆放点要力争在明年3月投入使用。
(四)要加强对码头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管。要落实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三、加强对出口烟花爆竹产品的申报及装船管理。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现场检查的力度,防止带有明显包装缺陷的烟花爆竹上船,要严格查验装运烟花爆竹集装箱的装箱证明书,加强对集装箱内烟花爆竹包装、标志、标记、积载和隔离的检查。北海海事局要做到每船必查,严格按照船舶适装和货物适载等方面的安全要求,确定烟花炮竹的装船数量、装船位置。
四、加强对烟花爆竹出口运输、货代、船代等有关单位的管理。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确保烟花爆竹出口渠道的畅通。
五、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管理,严格按许可范围经营。从明年开始,本地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经营本企业在外省生产产品,并在北海配柜,可经北海出口,但企业必须每半年向市安监局、市公安局报送经营计划,并由市公安局据此发放运输许可证。
六、加强港口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消防部门要制订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七、为加强北京残奥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北京残奥会结束前,暂停办理外省烟花爆竹经北海港出口的运输许可证。本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需在北海港出口的,从即日起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八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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