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 安监局 交通局关于集中开展交通事故隐患点段排查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 安监局 交通局关于集中开展交通事故隐患点段排查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沧政办字〔2008〕17号 |
|---|---|
| 颁布日期:2008-03-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安监局交通局关于集中开展交通事故隐患点段排查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公安局、安监局、交通局关于集中开展交通事故隐患点段排查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沧州市公安局
沧州市安监局
沧州市交通局
关于集中开展交通事故隐患点段
排查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吸取“3.07”黄骅交通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因交通事故隐患点段引发交通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结合“两会”和奥运会安全保卫工作,经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共同研究,决定从3月13日开始至4月底,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一次为期50天的交通事故隐患点段排查行动,为保证排查治理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把整治交通事故隐患点段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充分发挥事故统计分析的作用,用科学的方法发现道路上的事故隐患,制订合理可行的整治规划,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危险路段整治,确保实现不再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较大交通事故不超过4起,全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90人以内的目标,为构建“和谐沧州”做出贡献。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交通事故隐患点段排查治理行动协调领导小组,主管安监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公安、安监、交通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安监局、交通局主管副局长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市安监局副局长谢勇任办公室主任,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赵玉贵、安监局监管科科长张有仁、交通局公路处副处长刘振荣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以保证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市政府交通事故隐患点段排查治理行动协调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公安、交通、安监及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统一行动,形成合力,实现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联动、配合;
(二)协调交通事故隐患点段整改中的资金筹措问题,确保整改资金及时到位;
(三)从技术角度把握排查数量、研究确定治理方案、解决疑难问题;
(四)负责排查治理资料的整理、建档、保存、上报工作;
(五)对各县(市、区)的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验收,确保排查治理工作的质量。
三、排查范围和标准
(一)市级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
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上定为市级公路危险路段,城市道路上定为市级事故多发点段。
1.发生1起1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道路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点段;
2.发生2起以上1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点段;
3.规律性发生3起以上1次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点段;
4.规律性发生5起以上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伤人或财损事故的点段。
(二)县级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
有下列第1项事故发生情形或虽然发生事故很少但明显存在事故发生苗头且有下列第2至8项情形之一的,公路上定为县级公路危险路段,城市道路上定为县级事故多发点段。
1.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规律性发生5起以上各类交通事故的点段;
2.国、省道穿越村镇处建筑物距公路过近、行车视距受阻、无限速标志、或缺少警告、让行等必要交通标志的路段;
3.平交路口处支干线明显但在支线进口上未设减速让行标志或标志损坏缺失的;
4.二级以上公路中间或两边隔离设施开口过多且不合理,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
5.公路弯道半径、超高等不符合标准且缺乏相应的交通标志的路段;
6.易受气象、意外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路面损毁、坍塌、结冰等情况的路段;
7.道路上的施工现场不设置标志或标志不明显的点段;
8.路面堆物、挖掘形成障碍,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点段。
四、方法步骤
此次交通事故隐患点段排查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隐患排查阶段(2008年3月13日至19日)。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安监部门协助。
第一步,由交警支队负责部署,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具体行动,通过对辖区在规定时间段内交通事故的统计数据进行地点上的研究、分析和对事故现场的实地勘验,初步确定本辖区内的交通事故隐患点段,填表上报支队。
第二步,由交警支队对各县(市、区)交警大队的上报资料进行汇总、筛选,并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
第三步,由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联合派出工作组,对排查出的危险路段进行实地勘验、复核,逐段进行分析、调研,查找形成危险路段的原因,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治意见、建议和治理时限,按有关标准确定相应督办等级。对排查出的每个事故隐患点段要实行“五定”,即:定责任、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定预案。
第四步,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有关表格,建档造册,拍照留存,并将排查结果及治理方案上报协调领导小组和有关单位。
第二阶段:集中治理阶段(2008年3月20日至4月19日)。由交通部门牵头,建设、公安、安监部门协助。
排查工作结束后,按照部门职能的特点,交通部门应该按照预先制定的整改方案及时召集公路处、地道处等相关单位制定整改预算,纳入公路安全保障工程范围,使整改资金出之有名。在施工中建设、公安、安监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力争实现大的危险路段不过月、小的危险路段不过周的目标。对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危险路段要聘请交通安全方面的专家,组成公路危险路段治理工作专家组,认真分析公路危险路段,指导公路危险路段的治理工作。力争通过一个月的集中治理,使排查出的交通事故隐患点段整治率达到100%,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4月20日至30日)。由安监部门牵头,公安、交通、建设部门配合。
从4月20日起,以安监部门为主成立专门的检查验收组织,对全市交通事故隐患点段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排查工作不深入、走过场或治理整改进度缓慢的,要查找问题产生的症结,追究相关部门或个人的责任。验收结束后要对各县(市、区)及各部门的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奖优罚劣。对因交通隐患排查治理不利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在排查治理行动期间乃至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要继续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坚持动态排查原则,随时注意公路上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对新发交通事故隐患点段要按照排查治理的第三、四步进行确认,在档案记载中增加交通事故隐患点段的数量,并报告市政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整改。各交警大队要对往年已排查治理的危险路段进行一次检查,结合事故分析开展整治效果评估,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要继续列入公路危险路段,按照职责分别开展治理工作。同时,对排查出的交通事故隐患点段,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安全提示,提醒过往驾驶人安全谨慎驾驶,同时要派驻警力,采取流动巡逻与定点执勤相结合,严防死守,防止在隐患消除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奥运会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待交通事故隐患点段排查治理工作,把此次排查治理行动看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要在2007年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对照交通部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地处平原的道路特点,以国省道、穿越村镇路段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同时兼顾其它道路,全面推进、不留死角。同时,要把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治理作为科学预防事故的一项日常工作,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事故处理部门的预警作用,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典型引路、加强反馈。在排查治理过程中要注重树立典型样板,通过排查治理行动的开展,力争到年底我市能够有3至5个县(区)进入全省无危险路段县(区)的行列。同时,要及时将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报告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市交警支队事故科副科长孙洪义,联系电话:5522409),协调领导小组将适时做好总结推广,促进全市排查治理工作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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