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指令性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沧政发[2003]7号
颁布日期:2003-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指令性意见

沧政发[2003]7号2003年4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中捷、南大港农场,市直各部门,驻沧各单位:

为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市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

1、各级政府立即调动公安、武警、交通、卫生等部门,在火车站、汽车站、高速路口等交通要道,设立体检站,对外来乘客全部验票并施行体检,发现来自疫区或有可疑症状人员,对其及密切接触者立即隔离观察治疗,违者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通知歌厅、舞厅、桑拿、网吧、按摩等娱乐场所暂停营业,并立即取消一切大型人群聚集活动。

3、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近期一律不准接待来自疫区的人员,不准派人员到疫区出差、学习考察、探亲、劳务输出、旅游。

4、各级各类宾馆、招待所、旅店、饭店等接待单位,对外来人住者一律凭体检证明办理住宿手续,违者立即查封。

5、各级医疗机构对外来人员严格体检,对来自疫区人员和可疑病人立即隔离观察监视,对其他无症状人员出具体检证明。

6、所有餐饮、超市、商场服务人员一律戴口罩、戴手套营业。

7、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商店、宾馆、饭店、候车室、公共汽车、出租车、公共娱乐场等实行严格消毒,每日一次。

8、市“非典”办在急需情况下,有权调度各县(市、区、场)、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沧各单位的人力、财力、物力,做好防治“非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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