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防政办发〔2007〕34号
颁布日期:2007-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7〕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

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变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具体表现。各区、县(市)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认真贯彻落实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之中,维护好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和良好的城市环境,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社会各方面,民政、发改、财政、编制、公安、市政、卫生、交通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形成“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区域合作、救助管理站落实”的工作机制。按属地管理原则,市直各职能部门、城区人民政府、上思县及东兴市人民政府在辖区救助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如下:

市民政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并对救助管理站进行指导、监督;开展对14岁以下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保护和教育工作。

市编委办: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民政部门和各救助管理站的人员编制,以加强救助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对尚无基础设施或基础设施不完善的救助管理站给予立项建设和改造完善。

市财政局:根据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开展救助工作的情况,将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市公安局:指导和协助维护救助管理站内的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指使、教唆和幕后操纵残疾人、未成年人以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刑事犯罪活动;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或遇到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责任告知其到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应当直接先护送到指定医院治疗,待病情好转,生活能自理后送市救助管理站;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应当帮助和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市政管理局:在工作中发现有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并将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方便人员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属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先护送指定医院治疗,待病情好转,生活能自理后送市救助管理站。

市卫生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民政部门或救助站应予以协助),并督促我市4家定点医院(防城港市人民医院、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思县人民医院、东兴市人民医院)做好救治工作。公安、市政管理部门送来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确实需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医疗单位告知或护送其到救助站求助。抢救、治疗费用由救助站或者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核拨。

市交通局:负责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有关交通(运输)单位对救助站或民政部门为流浪乞讨人员购买车、船票时(凭救助站或县级上民政部门的证明)给予优先照顾。

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市直有关部门做好流入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上思县及东兴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流入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构,落实编制和经费,确保救助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一)合理设置救助管理工作机构,及时落实人员编制

在市级已设置救助管理站的基础上,上思县、东兴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4〕10号)精神,并结合各自实际自行决定是否设立救助管理站。对需要且有条件设立救助管理站的,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备案,所需建设经费,由同级政府解决;编制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的人员编制。

(二)切实保障救助工作经费,严格执行救助标准

无偿救助是新救助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和救助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突发性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未设立救助站的上思县和东兴市要安排城市临时救助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

(三)健全救助站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救助程序,依法救助

各救助管理站要切实抓好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创新救助工作方式,规范救助工作程序,依法救助、文明服务,确保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维护,确保我市城市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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