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管责任及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发〔2007〕160号
颁布日期:2007-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管责任及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发〔2007〕160号2007年11月30日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监管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落实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确保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稳定。

二、强化措施,突出重点,加强检查

加强监督检查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附表中的检查内容)做好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安委办发〔2007〕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安委办发〔2007〕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安委办发〔2007〕2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安委办发〔2007〕30号),按照文件要求的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重点、检查要求严格贯彻落实。

三、全面排查,深化治理,不留死角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要组织力量立即进行整改。做到排查不留死角,隐患整改要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级管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必要时采取政府挂牌督办等措施,加快隐患整改力度,确保排查的各类隐患按期整治到位。

四、及时报告,完善预案,有效救援

对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统一和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上报途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76号)规定时限和程序(见附表的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同级主管部门报告。凡接到事故单位报告的有关职能部门,都应按照事故快报的要求,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要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系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本行业特点,坚持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的原则,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突出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应急联动和组织协调的演练。通过演练建立起政府与企业、政府部门之间、企业内部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本行业发生的各类事故能得到科学及时的救援,达到减少事故损失的目的。

五、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服从政府的指挥、调度,参加或配合救助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凡依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由安监、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凡非法生产经营过程中导致的事故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理和打击。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教育和处理。

附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管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一览表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管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一览表

监管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

市安监局1、贯彻执行国家及其有关部门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遵守情况。

2、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3、年度检查方案制定、落实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金情况。

6、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7、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组织演练的情况。

8、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批复结案及追究责任情况。

9、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非法生产经营情况。

10、按照《陕西省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办法》做好辖区内长输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安监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

由安监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

1、爆炸物品的存储、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等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2、爆破作业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

3、民爆物品管理人员、爆破人员的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由公安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公安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公安交管支队运输车辆的营运情况。

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1、非煤矿山企业越层越界或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情况。

2、未按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等违法情况。

3、无证开采、非法勘探以及在已关闭的矿山、废弃巷道内进行违法开采等情况。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水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执行情况。

2、取水许可制度;地下水取水核准的情况。

3、河道砂石开采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4、河道、河堤(岸)安全及防洪设施情况。

5、查处、取缔无证取水、采砂(石)等违法行为。由水务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水务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非煤矿山企业防雷电设备设施的安装、检测、维修和运行情况。由气象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气象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质监局1、对非煤矿山所用的锅炉、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期报检及检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检查。由质监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质监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环保局1、负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情况。

2、负责检查关闭矿山及尾矿库后环保措施要求落实的情况。由环保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环保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工商局对无照违法生产经营的取缔情况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取缔情况。由安监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安监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管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一览表

监管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

市安监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立“三同时”落实情况。

3、负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

4、负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的办理和落实情况。

5、负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产品登记情况。

6、督促检查企业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情况。由安监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安监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公安消防支队1、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落实情况。

3、负责检查并参与危险化学品泄漏、遗撒、爆炸等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发生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其它事故,由安监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1、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检查生产、科研、医疗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办理和落实情况。

3、负责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剧毒品行为。由公安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公安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公安交管支队1、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路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检查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的设置情况。

3、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

4、负责市际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查验工作。

5、负责检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办理和落实情况。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质监局1、负责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检查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充装设施许可证的办理和落实情况。

3、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企业的充装设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生产、使用、检测检验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工作。

4、负责检查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企业的充装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检查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情况。

5、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涉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6、负责查处、取缔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报废、过期特种设备的行为。由质监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质监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交通局1、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经营资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和落实情况。

3、负责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的办理和落实情况。

4、负责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情况。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市际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查验工作。

5、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企业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6、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行为。由交通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交通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规划局1、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安排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专门区域。

2、负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有关设施建设规划情况。

3、负责查处、取缔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建设项目。由安监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安监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环保局1、负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

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审批和安全处置的检查和监管。

3、负责检查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环保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市政管委会1、负责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检查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和落实情况。

3、负责督促检查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4、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行为。由市政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市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商贸局1、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发、零售)、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检查成品油经营、储存单位成品油批准证书的办理和落实情况。

3、督促检查成品油经营、储存企业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4、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成品油批准证书擅自从事经营、储存成品油的行为。由商贸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安监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食品药监局1、负责医药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及生产装置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督促检查医药企业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检查制止医药生产企业超范围许可擅自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由药监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安监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工商局1、负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情况。

2、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查处超范围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

4、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行为。由安监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安监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管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一览表

监管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

市安监局1、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和落实情况。

3、负责检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布点情况。

4、负责查处、取缔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限放期内未经许可临时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安监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其它事故,由安监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它事故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1、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检查烟花爆竹运输、燃放许可证的办理和落实情况。

3、负责检查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品种情况。

4、负责打击非法采购、私藏火药生产烟花爆竹和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由公安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公安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质监局1、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2、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检验,并负责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销毁工作。由质监部门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其它事故,由安监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它事故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工商局1、负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情况。

2、负责检查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

3、负责查处、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非法行为。由安监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供销联社1、负责检查烟花爆竹销售安全情况。由供销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

2、负责配合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行为。由公安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管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一览表

监管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

市建委

1、检查建设、施工、监理以及设备租赁等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

2、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持有情况以及依法进行施工活动的情况。

3、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以及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检查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装、拆除方案、安全检测检验和登记备案、使用情况。

5、检查建筑企业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监控措施落实以及对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6、检查建筑企业各类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和定期演练的情况。

7、查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非法建设工程。

备注: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非法建设工程,由市规划局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负责查处。由城建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管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一览表

监管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

市市政管委会1、检查分管范围市政施工、监理、设备租赁(包括承担城市燃气等行业管理职能企业,以下同)等城市基础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

2、检查相关单位从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持有情况以及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3、检查市政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基坑支护、临边防护、施工机具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以及施工作业人员人身防护等安全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

4、检查市政建设、城市燃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监控措施落实以及对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5、检查市政建设、城市燃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和定期演练的情况。

6、检查查处城市燃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中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7、检查市区内市政基础设施(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等)的安全运营情况。由市政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市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管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一览表

监管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

市交通局1、检查交通运输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

2、检查交通运输单位取得有关经营、运输从业资质,营业车辆、从业人员取得合法证照、资格以及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3、按照“三关一监督”的要求,检查长途客运和危货运输单位车辆安全检验、例行保养、依法投保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4、检查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防治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以及对违法行为教育处理的情况。

5、检查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监控措施落实以及对危险路段的排查治理情况。

6、检查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情况,监督检查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和安全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

7、检查交通运输行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和定期演练的情况。

8、检查辖区内公路基础设施(桥梁、涵洞等)的安全运营情况。

由交通部门(道路交通事故除外)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

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

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由交通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

运输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交通设施建设工程、运输企业厂(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安监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民爆、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管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一览表

监管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1、检查民爆物品购买使用、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

2、检查并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由公安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公安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公安交管支队

1、检查运输单位车辆安全检验、例行保养、依法投保、车辆报废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检查路面行车秩序,依法查处超限、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各种交通违法行为。

3、检查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危险路段。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公安消防支队1、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和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2、检查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工程竣工是否依法报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验收合格。

3、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监督抽查。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旅游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管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一览表

监管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

市旅游局

1、贯彻执行国家及其有关部门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遵守情况。

2、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3、年度检查方案制定、落实情况。

4、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5、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组织演练的情况。由旅游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旅游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

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质监局

1、对旅游行业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检查。由质监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质监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1、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

2、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

3、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情况;

4、消防隐患整改情况;

5、旅游运输车辆的安全检验、检测情况;

6、旅游景点组织开展的大型活动的安全保障情况。由公安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公安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交通局

旅游景点水上船只的定期检测、检验情况。由交通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交通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交通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工商局

对无证无照违法生产经营或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取缔情况。由旅游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旅游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管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一览表

监管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

市商贸局

1、贯彻执行国家及其有关部门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

2、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3、年度检查方案制定、落实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5、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6、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组织演练的情况。

7、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验、检测情况。由商贸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商贸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公安消防支队

1、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2、公共区域或公共建筑的安全通道、出口等是否符合规定;

3、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的设置、运行情况;

4、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质监局

1、对商贸行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期报检及检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环节实施安全监察;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检查;

4、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及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监控情况;

5、打击非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情况。由质监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质监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工商局

对无照违法生产经营的取缔情况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取缔情况。由商贸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商贸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

商贸业防雷电设备设施的安装、检测、维修和运行情况。由气象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监局。由气象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由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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