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意见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 | 文号:铜署发〔2008〕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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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铜署发〔2008〕32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意见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煤炭是我区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材料,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区的煤炭资源主要分布在沿河、思南、德江、印江和石阡五个县,已累计探明煤炭储量逾1亿吨。改革开放以来,全区煤炭工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生产技术水平逐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逐步改善,煤炭产量持续增长,在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6〕31号)精神,推动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全区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加强对煤炭流通环节管理,建立合理有序的煤炭市场交易体系,统筹煤炭开发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1、提高煤炭生产量。通过抓好煤矿整合和新设矿权的申办工作,加快建设步伐,增加合法生产企业个数,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全区煤炭年产量在2007年的基础上翻一番。2、加强煤矿生产技术改造,提高生产率。到2010年新建矿井人均年产900吨以上,现有生产矿井人均年产500吨左右。3、2008年全面完成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和联网,投入正常运行;所有煤矿井下淘汰木支护,采用金属支护或单体液压支护。4、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电煤调运任务,确保区内工业生产用煤和群众生活用煤。
(三)基本原则。坚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发展先进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抓好煤矿关闭整合和新建煤矿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开发准入标准。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有序、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生产技术、管理措施到位。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煤炭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有效调节产煤地区政府、煤矿企业与当地贫困农户的利益关系,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延长产业链,促进煤炭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综合管理
(一)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各地要编制和完善煤炭开发规划,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煤炭资源的需求程度,进一步优化煤矿企业布局,促进煤炭资源科学、节约、有序开发利用。加大煤炭资源勘察力度,严格实行地质勘察资质准入制度,加强勘察成果质量监管,充分发挥区内国有地勘队伍的作用,引进先进的探矿技术和装备提高勘察精度,保证勘察质量,提高煤矿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对煤炭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的管理办法,凡不按设计开采、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力水平,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效、安全矿井建设。要抓紧做好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防火防尘、淘汰井下木支护等技术更新项目,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要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治理非法开采煤矿和煤矿企业越界开采等工作,促进煤炭产业有序发展。各级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发生。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执行各项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强化煤矿生产安全基础管理,不断提高职工职业技能素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素质和安全水平稳步提升;要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对煤矿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资金以及投入安全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资金用于安全投入。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切实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并组织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要制定、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三)依法整顿和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监管,整顿煤炭市场,维护建立良好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继续巩固和完善煤炭市场准销准运制度,依法查处煤炭运销环节无证经营、偷逃税款、掺杂使假、哄抬煤价等扰乱煤炭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搞好煤炭质量的采样、制样和化验工作。从事煤炭批发经营的企业,必须独立配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配备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计量和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煤炭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煤炭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煤炭检验,通过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等方式实行分批检验,确保市场供煤质量。
(四)切实加强区内电煤供应保障工作。各产煤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电煤供应保障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电煤供应工作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电煤供应计划的落实。发电企业在电煤收购中,要确保公开、公正计价,不得随意压质压价。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调控及保障功能。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电煤交通运输组织工作,公安、交通、公路、运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区内电煤公路运输“一卡通”制度,对持有“一卡通”或电煤价格调节基金免征票的电煤车辆,要做好通行保障工作。
(五)采取措施,综合解决矿区环境治理问题。新建矿井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制定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基础工作,加大煤炭生产企业整合力度,监督查处煤炭生产企业违法开采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在煤炭资源开发中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煤矿企业布局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划定禁采区域,凡是采区位于居民住户和农田较为集中的地方,经地质勘察其采矿活动有可能造成地质构造变化的,一律不准开采;要建立完善煤炭矿山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观测监控体系,努力消除矿山地质灾害事故隐患。煤矿企业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通过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措施,切实履行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要认真做好已毁山林和废弃矿坑的修复填补工作,保证地质条件相对稳定;对因矿山开采行为引发地质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权益损害的,要依法予以补偿;对造成地质灾害未进行治理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组织治理,费用从矿山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中支出,保证金不足的可以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额度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逐步建立稳定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保障机制。地、县环保、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提留的排污费、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水土保持补偿费重点用于矿区的水污染治理、矿区公路改造养护、水土流失治理。
(六)进一步完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管、用机制。物价、地税、煤炭、财政等部门要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征收措施,堵塞征收漏洞,确保应征尽征。要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工作,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3:2:5的比例分级解交省、地和本县留存。要按照《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基金的使用管理。各级征收的基金应主要用于对产煤地区的贫困农民生活用煤进行补贴、矿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后续非煤产业发展、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和煤矿安全生产补欠等方面。
(七)解决好产煤矿区贫困农民生活用煤困难问题。各产煤县人民政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产煤矿区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推进“和谐矿区”建设。每年要认真统计、核准当地需要解决生活用煤的困难农户数、人口数,测算出当年需提供的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量,及时制定供应方案,切实保障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需求;煤矿企业要根据政府制定的供应方案,在组织煤炭生产、销售时,要优先保证贫困农民生活用煤供应。各产煤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妥善解决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的通知》(黔府发〔2006〕35号)确定的范围和标准补助,对农村的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绝对贫困户、低收入户及时发放生活用煤补贴金。各级物价、煤炭、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贫困农民基本生活用煤煤源落实和补贴金的发放工作;在确定解决贫困农民基本生活用煤对象和发放生活用煤补贴金时,必须按照社会救助的有关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采取综合措施解决农村燃料问题,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小水电等清洁、环保型燃料。
(八)加强煤矿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电钳工、爆破工、绞车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90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实习期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地、县煤炭三级、四级培训机构,要进一步抓好教育培训软、硬件设施建设,积极开展煤矿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和下井矿工的培训工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切实抓好培训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培训质量。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对煤矿企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等工作提供重要资金保障。各煤矿企业要依法为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和井下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建立和完善煤矿资源税费征收机制。各地税务征收部门要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税收监控,督促煤炭生产经营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税款等相关涉税事宜。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煤炭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据实、完整核算生产经营情况,主动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对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或虽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但财务核算不准确、不真实的纳税人,财政、税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要进一步规范煤炭税费征收秩序,除各项税收由税务部门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各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税务或煤炭管理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部门征收外,其他涉煤收费统一由各地煤炭管理部门征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产煤县要创新税费征收方式,通过统一安装煤炭产量监测监控系统等措施,准确测定煤矿企业生产煤炭数量,做到既不多征,也不漏征税费。税务、国土、安监、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制度,定期交换信息资源。
三、加强对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炭行业的领导,深化煤炭工业对全区社会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煤炭工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尊重煤炭工业发展规律,及时协调解决煤炭工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力量,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重点产煤县要依法建立煤矿安全执法队伍,推行安全矿长派驻制度。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行业监管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经营市场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不断规范全区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要切实抓好煤炭行业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煤炭行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行业统计、技术服务、安全评价、市场开发与规范、信息咨询、行业自律等方面作用,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咨询,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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