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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11-12 | 失效日期:2013-04-08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鉴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专业性比较强,现决定将原来由本院经济审判庭受理的这两类案件划归交通运输审判庭受理。今后有关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的审判工作,请与本院交通运输审判庭联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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