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受理铁路运输系统案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1980-03-02失效日期:2013-01-18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受理铁路运输系统案件的通知

198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筹备组、铁路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1979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达了通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人力不足,经费困难的情况下都积极承办了铁路运输系统的案件。目前,由于各级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法院筹备组正在积极筹备。在各级铁路运输检察院、法院尚未正式办公之前,仍按联合通知的精神执行,继续受理铁路运输系统的案件,以利于及时有力地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有关铁路运输系统的案件中,确有实际困难,可与铁路运输检察院、法院筹备组协商解决。各级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法院应抓紧筹备,争取尽快开始办公。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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