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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法发〔1993〕43号 |
|---|---|
| 颁布日期:1993-12-17 | 失效日期:2013-01-18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1993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利用钢珠枪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明显增多,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
钢珠枪系能发射金属弹丸,可致人伤亡的枪支。各级人民法院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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