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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等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0-0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你部5月7日险字第153号函收悉。
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家属生活补助问题,我们考虑,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与因公、因病死亡不同,肇事单位给死者家属经济上的补偿,是表示对死者负责,也是精神上的安慰。因此,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的补偿费之外,原单位仍应按劳保条例规定发
给抚恤费。以上意见供参考。
196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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