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颁布单位:铁道部文号:
颁布日期:2000-0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贯彻执行《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促进铁路货物运输工作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明确职能部门,负责铁路货运服务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并明确货运服务质量监督人员(简称:货运质量监察,下同),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倾听货主意见;根据人民来信、投诉和举报,调查取证,督办处理相关问题。

第三条货运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货物运输工作中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法规的情况。

2.监督检查《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货运部门经营行为、收费情况,制止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4.负责处理、督办铁路货运服务质量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及其他投诉。

5.负责开展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组织星级优质货场的检查评比。

6.调查、分析货运工作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四条货运监督部门和货运质量监察行使下列职权

1.查阅、调阅站段及相关部门有关货运的文件、记录、票据、表报等业务资料。

2.参加或召集与货运服务质量相关的调查分析会,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或单位提供书面材料。

3.制止违章、违纪和危及运输、人身安全的货运、装卸作业。

4.对严重影响铁路货运服务质量或因此造成的人员、货物、设备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建议主管单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上级货运监督部门或货运质量监察,有权直接调用下级货运质量监察进行必要的问题调查,但事后应向被调用单位领导说明情况。

第五条货运质量监察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廉洁奉公。

2.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实事求是。

3.按政策规定准确行使监督职权,客观公正。

4.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不虚瞒、不泄密。

5.执行公务时,出示“货运监察证”。

第六条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分类与定性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分为:不良反映、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

1.不良反映:

(1)服务、设施不标准不规范,不符合《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影响货物运输质量;

(2)货运、装卸作业违反作业标准;

(3)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1000元及以上不足5000元;

(4)责任货物运到逾期10天及以内;

(5)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1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

(6)有路风不良反映。

2.一般质量问题:

(1)对货主投诉推诿扯皮不认真处理;

(2)货运延伸服务管理混乱;

(3)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5000元及以上不足10000元;

(4)职工(含委托装卸人员)因盗窃、侵占货物被拘留的;

(5)责任货物运到逾期10天以上;

(6)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50000及以上不足200000元;

(7)有一般路风事件。

3.严重质量问题:

(1)内外勾结超载装车;

(2)伪报货物品名,以整化零,票据填记货物重量与实际不符,造成运输收入流失或截留运输收入;

(3)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10000元及以上;

(4)职工(含委托装卸人员)因盗窃、侵占货物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5)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200000元及以上;

(6)部文(电)直接点名批评,性质恶劣;

(7)有严重以上路风事件。

第七条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处理

1.各级货运质量监察可直接确定不良反映,并对其他质量问题的确定提出建议。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统由铁路局货运监督部门确定,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报部备案。上级货运监督部门可直接对下行使监督职权,也可以对下一级货运监督部门关于服务质量问题的定性进行质疑,必要时予以纠正。

2.发生不良反映,责任单位须迅速处理,主管领导作书面检查;10日内向货运监督部门报处理结果。

3.发生一般质量问题,铁路局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罚款:发生第(5)条罚款1000元;发生第(3)条罚款2000元。20日内货运监督部门报处理结果。

4.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铁道部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罚款:发生第(1)条罚款每车2000元;发生第(3)条罚款4000元。30日内向货运监督部门报处理结果。

5.发生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构成违纪的,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按管理权限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被有关部门查出后及时整改的;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除外)。

7.发生截留运输收入或造成运输收入流失的,对单位或责任者的经济处罚和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按《铁道部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试行)》(铁财〔1999〕76号)处理。其他违反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所收取的费用,除罚没所收费用外,并按多收费用金额的20%予以处罚(最多不超过1万元)。

8.货运监督部门查实、确定的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正式下发“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见附件一)。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货运质量监察留存,一份抄送有关部门。

劳资财务部门接到“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9.对于发生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单位或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可责令其交班分析。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取消该单位当年各项评比资格。

第八条实行“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理单”制度

对人民来信、投诉和举报实行“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理单”(见附件二)制度。各接单单位和部门要迅速反应,按处理单所列项目要求调查、处理,并按指定时间上报。

第九条实行“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制度

1.货运质量监察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填写“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见附件三),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货运质量监察留存,一份抄送有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应核对监察记录的问题,并予签认。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改正,按要求上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监督记录有不同意见时,可在10日内向货运监督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诉。

2.货运质量监察根据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在“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的类别栏中签认;货运质量监察根据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在“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的处罚栏中签认,亦可事后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磋商确认后填报。

第十条实行“货运监察证”制度

1.货运质量监督执行公务时,应持有“货运监察证”(见附件四)。

2.铁道部的货运质量监察人员,由运输局考核和管理,报部长批准;铁路局的货运质量监察人员由铁路局长批准,报铁道部备案;铁路分局的货运质量监察人员由分局长批准,报铁路局备案。不得向与货运服务质量工作无关的人员发放此证。

3.铁道部的“货运监察证”由铁道部核发,铁路局、铁路分局的“货运监察证”由铁路局核发。

“货运监察证”由铁路局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

4.货运质量监察持证执行公务时:

(1)准予优先乘坐各次旅客列车和添乘各种货物列车,免予签证,不受车种限制。

(2)准予出入车站、货场和通过站、车寄送文件、资料。

(3)准予免费使用各种铁路电话,拍发铁路电报。

(4)准予免费在铁路乘务员公寓住宿。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附件一: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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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问题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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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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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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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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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报告日期

规格:16开竖印

附件二:

转信存根|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理单

编号:|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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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往单位:|:

来信人:|现转去来信件,请按下列第

|项办理,于月日前反馈。

处理要求:|(1)按领导批示办理。

(1)|(2)从速查处,将结果以局意见报铁道部运输局。

(2)|(3)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答复来信人,并将

(3)|结果备案。

(4)|(4)酌情处理。

反馈期限:|年月日

|——————————————–

转出时间:|揭发检举信勿转被检举揭发单位和个人。

附件三:

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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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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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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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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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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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领导签章|货运监察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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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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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16开竖印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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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证|

|(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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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铁道部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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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烫金外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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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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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照||

|—-|————–||使用范围|

|性别||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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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名||||

|—-|————————–|1.检查工作时应出示本证。|

|单位||2.本证不准转借他人。|

|—-|————————–|3.离开本单位或不作此项工作时,|

|||应交回本证。|

|发||4.凭此证可进入车站、货场,可优|

|||先乘座各次旅客列车,免予签证,|

|||不受车种限制。可添乘货物列车,|

|证||免费住铁路公寓。|

|||5.凭此证可使用铁路电话,拍发铁|

|||路电报,车递文件及资料。|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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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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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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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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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规格:125×9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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