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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继续实施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
|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14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关于继续实施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
为加强国内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管理,我部于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14号),对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实施宏观调控。调控措施的实施,有效控制了经营主体数量的增加,防止了运力盲目过快增长,优化了运力运量供求关系,在促进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和实现集约化经营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巩固调控成果,我部决定继续加强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现将有关调控措施公告如下:
一、继续暂停批准新的经营者从事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输,但此前已经我部批准筹建并在有效期内完成筹建申请开业的除外。
二、将暂停批准新增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力(含国内新建、国(境)外购置和光租、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以及省内运输船舶转省际运输)的期限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现有营运船舶退出国内运输市场申请运力更新(以船舶艘数为准)的除外。
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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