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73号

为推进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在分析和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原交通部《关于调整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标准船型有关政策并公布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发布的主尺度系列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并补充了淮河水系过闸船舶主尺度系列,制定了《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统称《主尺度系列》),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7号公告同时废止。

一、航运业者应当按照《主尺度系列》建造船舶。

二、长江航务管理局代部负责《主尺度系列》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京杭运河、淮河水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是《主尺度系列》的组织实施和监管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京杭运河、淮河水系新建过闸船舶运力审批或登记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新建船舶应符合《主尺度系列》的相关要求。对2013年4月1日之后新建(含船舶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建,下同)的不符合《主尺度系列》的过闸运输船舶,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审图、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通过船闸的出港签证。

三、京杭运河、淮河水系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保证《主尺度系列》的实施。

四、我部此前有关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2月25日

文档附件:

1.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301/P020130114574193975401.doc

附件:

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

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目录

1通则1

1.1目的1

1.2适用范围1

1.3一般要求1

1.4定义2

1.5生效、适用及解释2

2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3

3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4

4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4

前言

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是构建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的必备要素,也是内河水运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前期推进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工作以及已有标准船型研发成果的基础上,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制(修)订了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通航技术条件、各航道的差异性、干支流的相通性等因素,遵循船型与航道等级、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尽可能简化尺度系列档次,兼顾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协调等原则,并经多方案技术经济优化论证研究制(修)订。

本尺度系列的制(修)订和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提高航运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船舶技术进步和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1通则

1.1目的

为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特制(修)订《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1.2适用范围

1.2.1本尺度系列适用于通过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船闸的干散货船、液货船(包括化学品船、油船)、驳船、集装箱船等运输船舶,不适用于船舶经营范围内无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的运输船舶和工程船、航运支持系统船等非运输船舶。

1.2.2过闸多用途船舶主尺度,按照主要运输货品种类所对应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执行。

1.3一般要求

1.3.1本尺度系列包含过闸运输船舶航行区域、所载主要货类及船型序列等信息提示。除另有说明外,用户可根据需求按船舶种类、船型名称,选取相应的船舶主尺度。

1.3.2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船舶主尺度应满足本尺度系列总长、总宽的有关规定。

1.3.3本尺度系列所列出的设计吃水为参考值,用户所选取的设计吃水应充分考虑航道、船闸的限制条件。

1.3.4用户确定船舶高度时,应充分考虑航道、船闸、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对船舶高度的限制。

1.3.5需在其他水域航行的过闸船舶,其主尺度还应满足相关水域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1.3.6船舶(队)营运航速应不低于预定航程水域内可能出现的最大流速,且应满足海事部门对最低对岸航速的要求。在满足船舶(队)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1.3.7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3号)。

1.3.8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符合主管部门及相应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

1.3.9按本尺度系列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中国造船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船舶的主尺度偏差-总长及总宽允许偏差范围为:L/1000mm及B/1000mm。

1.4定义

本尺度系列采用定义如下:

总长—指船体(包括永久性固定结构在内的)最前端至最后端间垂直于舯站面方向量度的距离。符号:LOA。

总宽—从一舷到另一舷垂直于中线面方向量度(量至船壳外板、护舷材或缘饰材的外侧)的最大距离。符号:BOA。

适用航域—符合某一尺度系列之过闸船舶,其可允许通过的内河限制水域。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1.5.1本尺度系列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1.5.2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尺度系列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1.5.3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2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的内河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BOA

mLOA

m参考设计吃水

m参考载货吨级

t适用航域

京淮货-17.036401.72.2300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

京淮货-28.042-452.0~2.5400京杭运河

京淮货-38.842452.22.5500京杭运河

京淮货-444452.02.3500沙颍河-淮河干线

京淮货-510.044552.53.0800京杭运河

京淮货-653552.52.6800沙颍河-淮河干线

京淮货-711.047582.73.11000京杭运河

京淮货-853602.73.01000沙颍河-淮河干线

京淮货-913.057633.03.31500京杭运河

京淮货-1013.863683.03.32000京杭运河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4)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通过枢纽船舶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3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的内河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与驳船组成船队的总长、总宽应控制在航道、船闸允许的范围内。

表2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BOA

mLOA

m参考设计吃水

m参考载货吨级

t适用航域

京淮驳-17.032351.72.0300沙颍河-淮河干线

京淮驳-28.037402.12.3500沙颍河-淮河干线

京淮驳-38.835421.92.2500京杭运河

京淮驳-410.042471.92.2800京杭运河

京淮驳-511.053552.22.5800沙颍河-淮河干线

京淮驳-648552.12.51000京杭运河

京淮驳-713.864682.32.61500京杭运河

与顶推船队配套驳船

京淮驳-815.864752.63.32000-3000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3)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通过枢纽船舶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4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的内河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BOA

mLOA

m参考设计吃水

m参考载箱量级

TEU适用航域

京淮集-110.037442.32.830-40沙颍河-淮河干线

京淮集-245492.02.540京杭运河

京淮集-311.049572.83.550-60沙颍河-淮河干线

京淮集-453552.02.550京杭运河

京淮集-513.060632.53.080京杭运河

京淮集-613.865682.53.0100京杭运河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4)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通过枢纽船舶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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