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第二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文号:财库﹝2015﹞144号
颁布日期:2015-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2015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第二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5﹞144号

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二次续发行2015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5年期)。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相同。从2015年5月28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3.1%;按年付息,每年5月28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0年5月2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一)发行数量。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30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2015年8月12日招标,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当日停止交易一天;招标结束至8月17日进行分销;8月19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合并上市交易。

(三)竞争性招标时间。2015年8月12日上午10:35至11:35。

(四)发行手续费。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5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65个、15个和3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

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5年8月17日前(含8月17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号:270—15111—3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四、其他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续发行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5〕31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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