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商务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城市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并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节能减排,财政部、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起在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中启动实施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现组织试点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申报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和自愿原则,申报城市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

2、市辖区平均人口在100万以上;

3、市辖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300亿元以上;

4、提交科学、系统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5、优先支持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城市,包括:已着手推进城市共同配送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已出台城市共同配送规划、具有发展共同配送必须具备的基础设施条件等。

对已纳入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区域试点范围的城市,不再纳入城市共同配送试点范围。

二、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编报试点实施方案,并填报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申报表,联合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试点实施方案可借鉴前期商务部印发的《全国城市配送发展指引》,结合当地实际编写,做到思路清晰、行文简洁、目标明确、措施有效。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城市基本情况;

2、城市配送现状;

3、现有工作基础;

4、试点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安排;

5、资金来源和政策保障措施。

三、财政部、商务部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经综合评估后择优选择试点城市,分年滚动支持。中央财政将对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安排适当资金,并联合商务部按照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有关规定加强对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管理。

四、2013年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申报工作截至4月10日,财政部、商务部对逾期申报不予受理。以后年度如有必要,视情适当补充。对虚报、谎报有关材料或情况的,一经查实,一票否决,不纳入试点范围。

附件: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申报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殷毅

电话:010-68552796;传真:010-68552661,

邮箱:mof_[email protected]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任宏伟

电话:010-85093794;传真:010-85093749,

邮箱:[email protected]

表格下载邮箱:[email protected],密码:ps2013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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