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运河阳谷段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关于大运河阳谷段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765号 ---|--- 颁布日期:2015-06-12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大运河阳谷段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765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大运河遗产阳谷段保护
关于大运河阳谷段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7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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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大运河阳谷段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765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大运河遗产阳谷段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请示》(鲁文发〔2015〕8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运河阳谷段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编制保护规划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规划应符合大运河阳谷段相关大运河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文物保护规划、保护管理规划的总体原则和规定,满足世界文化遗产大运河保护管理的基本要求和需求。
(二)该规划应积极回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关于世界文化遗产大运河的相关决议,以大运河阳谷段缓冲区扩展、监测档案工作、环境景观保护、旅游开发计划、水质改善等工作为重点,从技术指标、管理程序和手段方面,明确提出详细、可行的规划措施。
(三)大运河遗产与遗产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关系密切,规划编制者应加强与遗产地交通、水利、建设、规划及周边居民等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协调,以增强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大运河阳谷段遗产本体保护和周边景观深受城乡管理和发展建设的影响,其现状与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规划编制者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控制措施和分期整治措施,为改善大运河阳谷段保护管理状况提供科学、可实施的规划依据。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为依据,做好大运河阳谷段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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