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行寺塔保护规划的意见
关于法行寺塔保护规划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法行寺塔保护规划的意见
办保函〔2015〕344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批汝州法行寺塔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豫文物〔2014〕24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关于文物认定和评估
(一)将遗产构成调整为保护对象,进一步梳理保护对象构成,加强历史研究,厘清文物历史格局。
(二)细化价值评估,明确法行寺塔在同时期、同类型古塔中的定位,进一步挖掘其历史价值。
(三)加强文物本体现状评估,细化说明塔体下部酥碱范围、面积、深度;补充保护对象及附属文物破坏因素分析。
(四)补充周边建筑的外观、材料、质量、年代等信息,以更好地判断建筑风貌协调程度。补充已开展过的文物保护工程效果的评估内容。
(五)补充排水、防雷等专项现状评估。
二、关于保护区划及管理规定
(一)不同意缩小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应从文物保护和周边环境风貌控制的角度出发,合理划定保护区划,并补充相关调整依据。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并细化有关保护区划管理规定的表述,明确保护区划内建设工程的审批主体。
(三)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规定应具体说明汝州地方传统建筑特征。
三、进一步深化保护措施内容,应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对保护措施进行分类界定,加强保护措施的针对性。
四、关于环境整治和专项规划
(一)明确展示内容,充分考虑可操作性,保证文物本体和人员的安全。塔寺街及兵营街道路尺度难以满足开放展示要求,可考虑将丹阳中路作为规划后的主要出入口,采用文化广场形式进行展示。
(二)应根据环境评估结论,列表说明建设控制地带内应拆除及降层的建筑。庭院绿化应与文物本体保持一定距离,确保文物安全,保留一定景观视廊。
(三)消防系统工程应纳入城市消防保障管理体系。
(四)深化防灾减灾规划措施。
(五)进一步完善管理规划,理清管理与保护的关系,补充经费与人员编制要求、培训计划和宣传教育计划等内容。
(六)补充考古计划及研究相关内容。
五、调整规划分期,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同步。
六、加强与相关上位规划的衔接,考虑将该区域规划为以法行寺塔为主的历史文化街区,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建设有效开展。
七、进一步校对、规范规划依据。
八、进一步规范、完善文本和图纸。图纸表达应符合技术图纸的绘制要求;规划图中应注明保护区划范围;补充缺失图纸。
请你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所报保护规划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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