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渠县汉阙保护规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渠县汉阙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4〕3041号

四川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渠县汉阙保护规划〉的请示》(川文物[2014]1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渠县汉阙保护规划。

二、对该保护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文物认定和评估

1.进一步明确文物构成,充分论述将神道及墓葬纳入文物本体保护的依据。

2.进一步完善价值评估,说明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3.补充对渠县汉墓整体形制特征的分析评估、六处汉阙的形制描述等内容。

4.补充规划范围内现有民居改造对环境影响的评估。

(二)关于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

1.应根据文物分布特点和保护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保护区划的具体边界。保护范围不宜分级,建议统一管理规定要求。

2.补充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中的高度、体量、色彩等具体建设控制指标。

(三)关于专项规划:

1.应将已建成的博物馆及览阙路做为既有资源合理利用;现有建筑改造不应过度强调风貌形制。

2.进一步细化管理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职能定位、管理要求等。

3.加强安全保护和监测的规划内容。

4.建议充分阐释汉阙、汉墓和周边环境的内在联系,注意突出各汉阙的单体特点,避免展示内容和方式雷同。

(四)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分期年限,注意与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限相衔接。

(五)进一步规范、完善文本及图纸。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渠县汉阙保护规划报请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渠县汉阙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环境整治等可能涉及的问题,妥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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