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至2013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2至2013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开展2012至2013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4〕76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
为加强文物拍卖活动管理,规范文物拍卖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2012至2013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企业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应提交资料
(一)《<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申报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均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副本复印件,其中《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须包含“变更记录”页)。
(三)2012至2013年度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文物拍卖会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2012至2013年度文物拍卖会图录(纸质件或电子文档光盘)及拍卖记录(纸质件或电子文档光盘),光盘标明拍卖会时间及场次名称后附于对应纸质拍卖记录首页左上角。
(五)《企业聘用人员提交材料说明》(附件2)要求的所聘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人员及(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材料。
(六)《文物拍卖许可证》副本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年审程序及时限要求
(一)企业于2014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年审材料。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证照、文物拍卖会举办情况、所聘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任职资格进行查验、审核,并于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年审材料初审工作,按照《年审材料寄送要求》(附件3)报我局复核。
(三)我局对年审材料进行复核后,于2014年9月30前向社会公布年审结果。
四、其他事项
遗失《文物拍卖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文物拍卖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表》(附件4),并附刊登于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报纸及《中国文物报》(正刊非中缝)50cm2(含)以上版面的遗失声明。
特此通知。
附件:1、《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申报表
2、企业聘用人员提交材料说明
3、年审材料寄送要求
4、《文物拍卖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表
国家文物局
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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