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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
|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文号:2010年第89号 |
|---|---|
| 颁布日期:2010-08-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
2010年第89号
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审批发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规定,现公告如下:
自2011年1月1日起,以下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耐火材料、橡胶制品、助力车、摩托车乘员头盔、输水管、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人造板(地板类)、化肥(磷肥)、危险化学品(氯碱、工业硝酸、铅酸蓄电池用腐植酸、燃料中间体、民用硝化棉、液体无水氨、氰氨化钙、碳化钙(电石)、危险化学品涂料、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Ⅲ类)、硅铁、烟花爆竹用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油墨、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Ⅱ类)、危险化学品石油、危险化学品胶粘剂、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组织上述11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及审批发证工作。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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