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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使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准入前公示
|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使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准入前公示
南京长江液化气运贸有限公司拟在2014年5月6日-2014年5月30日,使用利比里亚旗船舶“GASCHEMSTATE”承担以下1个航次的国内临时运输:
湛江至上海漕泾,液氨(1-2万吨)。
上述运输要求船舶技术条件:船舶适装证书中列明适装液氨(无水氨)。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确实没有中国籍船舶满足上述运输需求的,我部将允许租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现就上述运输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自公示当日起算)。如有满足上述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10-65292657。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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