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准入前公示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使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准入前公示

南京长江液化气运贸有限公司拟在2014年5月6日-2014年5月30日,使用利比里亚旗船舶“GASCHEMSTATE”承担以下1个航次的国内临时运输:

湛江至上海漕泾,液氨(1-2万吨)。

上述运输要求船舶技术条件:船舶适装证书中列明适装液氨(无水氨)。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确实没有中国籍船舶满足上述运输需求的,我部将允许租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现就上述运输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自公示当日起算)。如有满足上述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10-65292657。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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