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准入前公示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使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准入前公示

深圳华南液化气船务有限公司拟在2014年1月28日-2014年2月28日,使用利比里亚旗或比利时旗船舶承担以下2个航次国内临时运输:

靖江至上海,10000-12000吨液氨。

上述运输要求船舶技术条件:船舶适装证书中列明适装液氨(无水氨)。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确实没有中国籍船舶满足上述运输需求的,我部将允许租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现就上述运输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自公示当日起算)。如有满足上述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10-65292643。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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