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关于使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准入前公示
|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使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准入前公示
深圳华南液化气船务有限公司拟在2014年1月28日-2014年2月28日,使用利比里亚旗或比利时旗船舶承担以下2个航次国内临时运输:
靖江至上海,10000-12000吨液氨。
上述运输要求船舶技术条件:船舶适装证书中列明适装液氨(无水氨)。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确实没有中国籍船舶满足上述运输需求的,我部将允许租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现就上述运输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自公示当日起算)。如有满足上述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10-65292643。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014年1月22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