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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符合限量管理要求敌敌畏乳油按普通货物运输的函
|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 文号:厅水便〔2012〕55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符合限量管理要求敌敌畏乳油按普通货物运输的函
厅水便〔2012〕55号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最近,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公司来函反映,该公司于今年4月29日发往甘肃省白银市邦农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含量77.5%的敌敌畏共计316件被兰州市运输管理处查扣,经该公司和我部多次协调没有结果。
经核查,南通江山股份公司运往你省77.5%的敌敌畏乳油,属于液态有机磷农药,联合国编号UN3017,危险性分类:主危险6.1项,次危险3类,中等毒性,乳油闪点大于23°C且小于60°C,包装类别Ⅲ。按四部委《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交水发〔2009〕162号)规定,该批农药满足限量管理要求,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农药是农业生产不可缺少的重要生产资料。当前正值农业生产旺季。为使该批农药及时运达目的地,不误农时,请你厅协调兰州市运输管理处尽快放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抄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司,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中国农药应用和发展协会,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公司,部道路运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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