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准入前公示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文号:
颁布日期:2009-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使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准入前公示

广州打捞局拟在2009年3月30日至5月30日期间,使用外国籍船舶承担以下国内临时运输:

蓬莱至辽东湾油田现场,海洋油田平台构件;

湛江至南海油田现场,海洋油田平台构件。

上述运输要求船舶技术条件:半浅式甲板驳。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确实没有中国籍船舶满足上述运输需求的,我部将允许租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现就上述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如有满足上述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10-65292657,65292619

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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