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九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5-09-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九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九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10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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