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1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定于2015年1月27日在南宁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自治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批准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自治区全区与自治区本级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自治区本级2015年预算;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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