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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 文号:公告第87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8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7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16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
(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三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二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三千元罚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三千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处五千元罚款。”
三、将原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条,删除第(一)、(二)项。
本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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