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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8-1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水路运输业管理工作。”并对条例有关条款规定作相应修改。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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