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13年第133号
颁布日期:2013-07-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2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我市企业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终止开展工业商贸龙头企业认定培育工作,对《转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7〕138号)、《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08〕48号)等两份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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