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扬府办发〔2009〕103号
颁布日期:2009-06-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9〕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促进扬州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繁荣和发展,表彰和宣传对本市工艺美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工艺美术人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行“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评审认定制度。

第二条在扬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扬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负责认定工作,扬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工艺美术协会)协助市经贸委做好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组建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14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评审委员会委员从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行业专家学者及市行政主管部门、工艺美术协会中产生。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工艺美术协会推荐,市政府审定并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办事机构设在市工艺美术协会。

第三章申请认定

第五条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每两年评审认定一次。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个人应向市工艺美术协会递交如下申报材料:

1、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及简介表,并附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

2、个人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

3、所在单位或社区的艺龄证明及聘用合同、协会会员资格证明;

4、个人业绩、技艺、成果(获奖、论文)证明材料及近期作品照片;

5、评审将采取申报材料与作品相结合的办法,评审期间申报人须提供个人作品(实物)不少于3件。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七条凡被推荐评审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的技艺人员必须拥护改革开放,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工艺美术产品设计或制作15年以上,或具有助理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

2、在本市工艺美术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含退休返聘人员)或为协会会员;

3、由两名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的人员推荐;

4、技艺精湛,有较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其作品多次在国内外行业展览会获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5、能从事专业研究和指导、传授技艺,对继承、创新、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做出较大成绩;

6、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第五章评审认定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及其作品进行评审认定。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每次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出席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在公示期满后15日内,负责对署名的书面异议做出答复,通知意见人和申请人。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将最终评审结果报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批后颁发证书、召开表彰大会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其大师称号:

1、伪造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称号的;

2、品行、艺德堕落,在行业中影响很坏的;

3、受到党纪、政纪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4、因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六章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可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或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

第十四条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在参加市工艺美术协会组织的传统工艺美术国内外展会中,可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扬州工艺美术大师承担带徒2名以上学艺任务,且带徒三年以上的,经市工艺美术协会核准后,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批准,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发放带徒津贴(参照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带徒标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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