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辽阳市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辽阳市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13年第135号 ---|--- 颁布日期:2013-12-04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关于修改<辽阳市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业经2013年11月
关于修改《辽阳市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13年第1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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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关于修改<辽阳市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业经2013年11月26日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王正谱
2013年12月4日
关于修改《辽阳市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辽阳市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因《规定》篇幅长,涉及内容较多,为便于理解和掌握,将全部内容分成八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立项、第三章为起草和审核、第四章为决定与发布、第五章为评估与清理、第六章为备案与监督、第七章为法律责任、第八章为附则。
二、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含中省直单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县(市)区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
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备案件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各一式3份,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需作说明的事项,应写入备案报告。
三、增加备案监督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三至五十九条),规定备案报送的相关说明、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备案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实施备案年度报告制度等内容。
四、法律责任中增加未按规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法律后果。
另在立法技术上作以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阳市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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