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10年第32号
颁布日期:2010-1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32号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7

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

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地控制交通违法行

为和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

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

范责任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

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签订道路

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排查隐患、控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

道路交通事故指标、检查、考核、通报、奖惩等方法,督促各单

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定期组

织、研究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出治理措施,明确责任部门

和完成时限,并逐级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下达年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

(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并进行分解量化;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整体规划,确定交通易堵塞、交

通事故多发的区域,组织有关部门实施重点治理;

(四)定期对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

每季度汇总检查情况,并进行通报;

(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进

行检查、考核,并纳入本级政府考核体系。

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实施安全责任制工作

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单位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控制指标落实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二)对不履行安全责任制的行为予以处理;

(三)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

意见。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指导、督

促、检查所属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并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安全责任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经常对村民、社区居民进行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村民、居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

法制教育的内容。

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道路

交通安全专题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第八条单位所有、使用的机动车,单位专职驾驶人员及其

他所属人员纳入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管理,其他驾驶人由村民委

员会、驾驶人中介服务机构纳入安全责任制管理。

第九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

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

单位应当履行以下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

(一)对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的机动车、专职驾驶人

员及其他所属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二)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

规定,制定本单位专职驾驶人员及其他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

教育、考核奖惩及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等交通安全制

度和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控制道路交通违

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次数;

(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组织管理机构或岗位,设专职或兼

职人员主管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主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人员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费培

训,并在所属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根据年度控制指标,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

书;

(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安

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档案,对内容、形

式、参与人员等情况进行登记。

单位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对本单位专职驾驶

人员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对一个记分

周期内有道路交通违法记录的专职驾驶人员、发生负同等以上

(含同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专职驾驶人员,在本记分周期内

进行一次专项教育。

第十一条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

营单位除遵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录用机动车驾驶人时,应当对其驾驶资格进行核查,

对不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不得录用;

(二)对录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相关

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向所在地区县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立机动车行驶安全信息档案,定期对行驶状态信息

进行检查和分析,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专职驾驶人员及其他所属人员应当服从单位安全

责任制管理,接受单位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单位的专职驾驶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违法记分满

6分不满12分的、或者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负

有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的,应当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组织的集中学习。

单位其他所属人员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不

计入单位年度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纳入安全责任制管理的驾驶人

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教育记录

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驾驶人中介服务机构是交通安全的责任单位,应

当对其实际管理的驾驶人如实登记,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建立教育记录以备查验。

驾驶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邮递、电话、短信等途径,对

纳入安全责任制管理的驾驶人免费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单位执行安

全责任制的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同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对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对拥有职工5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每季度

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六条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对区县安全责任制落实情

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给予通报批评。

区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对乡镇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

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

对落实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人民政府

给予表彰或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的,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

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不合格单位标志,并处1000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十一

条第(二)项规定的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前

款规定处理后,仍不改正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禁止

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10天。

第十八条驾驶人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的,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

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各区县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书

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有责任

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帮助各单位搞好安全责任制,做

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

2006年10月28日公布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

(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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