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的决定

温政令第12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的

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7年9月13日发布的《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以及因故致贫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至150%之间的困难家庭,具体包括:……”。

三、第八条第(三)项第1目修改为:“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年自付医药费(扣除各种报销、减免、补助、赔偿)支出后,人均年收入在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困难户。”第2目修改为:“就学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无力支付学费,或支付学费后人均年收入在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困难户。”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适时提出救助对象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标点作了相应调整。

《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修改,予以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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