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文号:皖政〔2015〕125号
颁布日期:2015-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8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

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省政府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以省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外事、民商事等内容的协议;

(五)报请省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划、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六)省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第四条省法制办负责省政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向省政府报送重大事项相关材料时,应当提交以下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

(一)需要审查的内容及有关背景材料;

(二)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

(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材料;

(四)有关依据。

第六条重大事项在提请会议讨论或者报请省政府领导审签之前,省政府办公厅将包括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以纸质文稿的形式送省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省法制办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省法制办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

省政府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省法制办主要从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对重大事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九条省法制办对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向有关单位函调有关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省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第十条省法制办因合法性审查需要,可以要求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省法制办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其依据。

第十二条省法制办应当制作书面审查意见,经省法制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反馈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三条省法制办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在上会说明或者办文说明中,应当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参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省法制办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省政府内部使用,对外不予公开,更不得私自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省政府办公厅与省法制办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省法制办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审查资料档案,定期向省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省法制办不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导致省政府重大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政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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