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皖政办明电〔2012〕31号
颁布日期:2012-08-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皖政办明电〔2012〕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8月16日凌晨,马鞍山长江段发生一起轮渡沉没事故,初步确定12人失踪。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迅速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组织救援打捞,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要切实加强水运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现就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强化水上交通安全意识,把防范渡运事故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交通、港航、渔政、水利等部门和海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二、迅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各级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和海事机构要以汽渡船为重点,立即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各水运企业对船舶航行安全设备、通讯设备以及应急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正式审批或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渡口,要立即予以取缔;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渡口渡船,要立即停航整顿;不具备夜航条件的渡船一律不得夜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整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消除隐患,确保渡运安全。

三、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力度。各级海事机构要严格辖区内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执法,及时查处渡船超载、装载不当影响航行安全、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配备不符合要求、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冒险航行等违章行为。交通、港航、渔政、水利等部门和海事机构要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港口码头、渡运现场、水运企业以及重点水域、重点船舶的动态监管巡查,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四、有效维护渡口安全秩序。要加强渡运现场管理,各渡口必须安排专人维持现场秩序,按照操作规程规范指挥。对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渡口,以及在节假日、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或恶劣天气情况下,要进一步充实现场管理人员力量,及时制止渡船超载、客渡船非法载车、农自用船非法载客等违章行为,有效维护渡运秩序,坚决避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五、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教育。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要加强对水运企业的政策宣传,督促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提高企业日常安全管理能力。要加强水上交通从业人员的培训,严格执行制度,按章操作,夯实水上交通安全基础。

六、提高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各级海事机构和交通、渔政、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工作,督促水运企业、运输船舶和渔船落实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各地、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工作,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努力将可能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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