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大气环境质量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不仅是重要的民生和生态问题,也是经济和社会问题。建筑施工扬尘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为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防治目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扎实推进,到2015年底前,建立全市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体系;到2017年,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状况明显改善,扬尘降幅高于市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

二、严格执法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环评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环评应当包括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内容,未通过环评的,不得开工建设。要突出重点防控环节,将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活动所产生的扬尘作为防治的重点,切实加强工地源头、运输沿线和弃土场地管理。对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挡、道路硬化、材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工程立面围护等控尘措施,对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采取建设密闭或半密闭物料堆放场、出入口及场区地面硬化、出入车辆冲洗、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设置喷淋装置、罐车安装防撒漏装置等控尘措施,对运输建筑垃圾采取配备专门车辆、净车出场、封闭运输等控尘措施,确保到2014年底前所有建筑工地达到防治标准、所有混凝土搅拌站达到环保要求。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14年全市集中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治理行动,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拨付安全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未督促施工企业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防治费用使用、防治工作责任落实等未监督到位的,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生产、运输不符合防治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责令停工(业)整顿。对造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监管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对造成污染事故等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落实防治责任。各地要将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纳入防治大气污染规划,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方案和技术措施,开展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活动,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工地、拆迁工地及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环境保护部门要对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实施统一监测监督,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执法(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消纳管理,落实建筑垃圾和渣土终端处置场所的选址和建设,建设渣土运输监管信息平台,制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标准,开展渣土运输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混凝土罐车、建筑材料和渣土运输车辆的交通违章行为,做好相关执法保障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公路交通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建设、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等单位要制定防治污染措施、完善防治设施、落实人员和经费,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主体责任。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及时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监督的良好局面。

四、强化工作保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财政投入,配置必要的监测设备和重点施工工地监控设备,建立网络化监控平台,提高监测监控能力,保障管理费用和科研经费的支出。充分发挥街道社区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作用,建立网格化管理模式。广泛深入宣传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及其重要意义,营造以人为本、环境优先、严防严治、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2014年6月24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