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市、贵池区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市、贵池区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池政办〔2013〕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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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市、贵池区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贵池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落实市、贵池区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17日
关于落实市、贵池区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7〕79号)精神,为全面落实我市及贵池区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放对象
此次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发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区属国有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原所在企业因改制或破产现已不存在的;或者原工作单位为市、区属国有企业,因该企业改制或破产导致无工作单位的人员;
(二)只有一个子女(含无子女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在独生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
(三)退休时未享受提高5%退休金或尚未兑现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的人员。
二、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2000元。
2、退休职工原所在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仍正常运转的,发放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3、退休职工原所在企业已关停破产或已改制,一次性奖励资金可从原企业国有净资产中安排支付;原企业国有净资产不足的,由主管部门督促授权经营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或留守处解决。确有困难的,经市、区落实企业领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政策领导小组同意,根据原企业隶属关系,市属企业由市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由区财政承担。
三、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2013年7月20日-7月31日)。各管委会、市(区)直单位、驻池(区)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镇街和社居委(村委会)组织专门班子,通过下发通知、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政策,让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及时了解政策、申请登记、享受政策,并召开动员会,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本人申请(2013年7月20日-8月31日)。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居委(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池州市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四份,其中身份证为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需复印)。
退休后已死亡的人员,由其配偶或子女作为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必须提供受益人相关死亡证明、《户口薄》等材料。同时,代理人还必须提供由社居委(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代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
逾期未申请登记的,下一年度申报兑现。
(三)社居委(村委会)、镇街审核(2013年9月1日-9月20日)。社居委(村委会)对提交相关证件材料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社区张榜公示7天。对申请人有异议的,由社居委(村委会)进行5人以上的背靠背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对申请人无异议的,由社居委(村委会)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名、加盖公章,将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建立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个人档案,并在3日内将《申报表》连同有关证件复印件一并报镇街审核。
(四)原企业主管部门、人口计生和人社部门审核确认(2013年9月21日-10月10日)。镇街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按照企业归类登记造册,填写《池州市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与《申报表》一并报其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原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审核申请人的企业性质、归属、是否已破产或改制,原企业是否对申请人提高5%退休金或发放过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等,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天;如无异议,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报表》、《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送市、区人社部门。人社部门重点审核申请人国有企业全员合同制职工身份、《退休证》和提高5%退休金情况后,交区人口计生委。区人口计生委重点核查申请人政策生育情况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进行资格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市属企业的,报送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口计生委)。
(五)市、区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确认(2013年10月11日-10月20日)。对经区人口计生委确认资格的对象,由市、区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奖励对象的档案资料进行复核,并通过媒体和市、区人口计生委网站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资金发放(2013年11月底前)。按照分步兑现的原则,市、区财政部门依据确认的对象和金额,拨付资金到专户。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职工个人养老金账户或代理人有效账户将一次性奖励资金打卡发放到人。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落实企业领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切实把好申请登记、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发放关,确保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奖励到人;实行申请登记、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五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政策解释、人员培训和对象登记审核工作;市财政局(国资委)、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负责改制、破产企业会审和认定工作,督促所属企业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的执行;人社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和奖励资金发放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安排下拨工作;破产、改制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国有净资产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安排和同步兑现工作;市政府督办室、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一次性奖励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市信访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人员上访解释疏导工作。贵池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保证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宣传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加强落实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宣传引导,加强落实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标准和工作规范的学习培训,使有关单位明确应承担的法定社会责任和义务,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掌握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内容和操作程序。
(三)严格执行政策。财政、监察、审计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防弄虚作假。对伪造证明材料的对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奖励资格,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向社会公布;对已领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要责令其退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落实企业领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人口计生委政策咨询和举报热线:12356-1、2088378、2088361,联系人:汪俊、唐建军。
区人口计生委政策咨询和举报热线:12356-2、5268129,联系人:陈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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