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滁政秘〔2014〕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以平等自愿为基础,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事实为依据,通过说服、劝导、协商等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和有关民事纠纷的重要机制。当前我市正处于追赶跨越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快速转型,利益冲突加剧,社会矛盾凸显,局面复杂多变。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是保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拓宽矛盾纠纷解决渠道的重要途径,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全面履行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二、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事实进行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在调解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立场,不得偏袒、歧视,既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又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握手言和。

(四)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及时、迅速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最大程度地方便当事人,调解不成的,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五)分工合作原则。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并做好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的衔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

三、行政调解的主要范围

(一)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行政争议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申请行政复议的;

3.其他依法可以进行调解的行政争议。

(二)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1.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土地、山林、矿产、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3.征收、征用土地房屋过程中发生的安置补偿纠纷;

4.劳动、人事管理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

5.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保护管理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

6.消费争议、产品质量纠纷;

7.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8.住房建设管理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

9.文化、体育、教育、科技管理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

10.其他依法可以进行调解的民事纠纷。

四、加快推进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确保行政调解职责全面落实。

(一)坚持政府负总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考核、信息通报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行政调解专兼职人员队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调解职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行政调解工作。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等工作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坚持政府法制机构牵头。政府法制机构要明确工作部门,承担好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和完善行政调解的相关工作制度;汇总分析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动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衔接配合;组织做好行政调解工作宣传和对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的争议纠纷。

(三)坚持政府职能部门为主体。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配备相应的行政调解专兼职人员。各部门要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相关工作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五、建立相应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协作配合机制。政府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者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难以确定牵头部门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指定。对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的争议纠纷,受理部门应当主动告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必要时可以牵头组织协调。

(二)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报告统计分析机制。政府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向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的衔接机制。通过开展信息通报、联动调解等方式,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的衔接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四)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宣传、培训长效机制。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了解行政调解制度,并选择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要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五)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要把行政调解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工作规范、工作成效等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范围,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实到位。要对行政调解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滁州市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2.滁州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12月26日

附件1

滁州市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行政调解按照申请、调解、履行、回访、结案、归档五个步骤进行。

一、申请

(一)当事人申请。

1.申请。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调解对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该矛盾纠纷与该机关行政职权有关;

(3)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由同级政府授权法制工作机构指定管辖。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当事人有关争议纠纷诉求时,初步核实基本情况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或转交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相关部门或单位予以处理。

(二)行政机关启动调解。

行政调解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启动。

二、调解

(一)行政调解事项告知。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终结,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经调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调查。

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采用调查证人、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法了解争议的事实及矛盾纠纷的焦点,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

(三)实施调解。

1.调解方法。

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注意调解的方式和方法,坚持法、理、情并用,多做思想疏导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2.调解参加人员。

(1)行政调解人。一般争议案件由行政机关从事行政调解的专、兼职人员进行行政调解;对重大复杂的争议案件,由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调解。

(2)当事人。行政调解事项的当事人应参加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3)第三人。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4)其他受邀人员。行政机关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调解组织、有关单位、专业人士等参加。

3.调解程序。

(1)行政调解开始时,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实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等。

(2)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明事实的证据,并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3)调解工作人员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结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

(4)在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内容。调解笔录应当由参与调解的人员签名。

(四)调解终结。

1.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

(1)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当事人签名、调解工作人员签名,加盖调解机构印章。调解协议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调解协议的效力: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行政调解协议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2.未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或者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而第三人不同意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调解,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裁决、仲裁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权利。

三、履行

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机关要督促各方当事人积极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相关法律途径救济。

四、回访

行政机关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五、结案归档

行政调解案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按年度归档,案件按年、月、日编号,案件终结时由办案人员按调解工作程序和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卷内系统整理,做到一案一卷。

附件2

滁州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行政争议、民事纠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成立滁州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陆峰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章勤惠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

成员:施发兵市信访局副局长

黄忠先市公安局纪委书记

谢军市交通局纪检组长

刘晋勇市司法局副局长

马有山市财政局副局长

孙大庆市编办副主任

崔守龙市农委副主任

毕仕林市国土局副局长

沈国银市房产局纪检组长

汪海洋市林业局副局长

杨季市人社局副局长

张凯市工商局副局长

孙荣海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秀凡市质监局纪检组长

贾松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汤智市药监局纪检组长

徐勇市教育局副局长

杭守法市体育局副局长

朱伟市安监局副局长

朱飞龙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平市卫生局工会主任

王承云市物价局副局长

肖继根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贾培洋市经信委副主任

李国棣市民政局副局长

高志友市环保局调研员

张玉春市建委副调研员

朱邦超市城管执法局副调研员

徐洪喜市发展改革委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章勤惠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起草工作计划,并按要求组织实施、监督考核、信息通报,以及处理日常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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