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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城区依法禁止“三小车”客运的通告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滁政〔2014〕42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城区依法禁止“三小车”客运的通告
正三轮机动车、电动三(四)轮车、人力三轮车(以下简称“三小车”)客运,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道路交通和城市客运秩序,危及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城区开展依法禁止“三小车”从事客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滁州市城区禁止所有“三小车”从事客运活动。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对在2011年公安交警部门核实登记的“三小车”,车主到所在社区办理评估作价处理前期登记和交车手续,对其车辆进行评估作价处理;滁州市城区户籍且下肢残疾从事“三小车”客运的车主,到所在社区办理置换残疾人专用代步车或评估作价处理前期登记和交车手续,对其车辆进行评估置换残疾人专用代步车或评估作价处理。
三、符合本通告第二条情形的,如车主未在规定期限内交车,不得享受上述车辆处置政策。
四、对阻挠、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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