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核定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滁政办秘〔2015〕98号
颁布日期:2015-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核定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有效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关于构建基建联合审批大平台的意见》(滁政〔2009〕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核定审批流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核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滁州市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行政审批必须纳入基建联合审批大平台。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标准参照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848—2008《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标准》下同)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他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滁州市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未经审定的建设工程,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验收投入使用。

二、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核定和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三、具体措施

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协调市发改委、市规划建设委、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核定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一)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将地震部门关于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列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未进行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的建设工程不得审批。

(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由市规划建设委牵头,在组织项目规划方案并联审查时,将地震部门纳入并联审查单位,在并联审批会议上,征求地震部门的意见,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依法应办理抗震设防的范围和程序。其他一般建设工程,地震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滁州市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三)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协调市规划建设委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必备审查资料,未进行核定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组织领导

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协调,市发改委、市规划建设委、市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严把建设工程基建审批流程,切实履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责任。相关部门要及时修改印发审批、验收等相关表格,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涉及部门不得相互推诿、缺位,造成监管不到位、延误建设单位项目审批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抄告市效能办,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市地震局要切实担负起抗震设防的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的宣传工作,依法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相关内容、办事流程、办件时限、申请资料进行公示公开,方便建设单位查询了解,更好地履行法律责任。

(二)相关部门要加强审批窗口的沟通和衔接,推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精简办事流程,压缩办事时间,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首问负责制,指导建设单位高效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事项。

(三)依法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第七轮流程再造的要求,对中介机构的资质、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公开,缩短审批时间,确保所有建设工程均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纳入基建审批流程,相关要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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