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城建筑施工环境噪声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滁政办〔2013〕60号
颁布日期:2013-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城建筑施工环境噪声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谯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城建筑施工环境噪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2日

滁城建筑施工环境噪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筑施工环境噪声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人居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施工环境噪声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工作。建设、房产、公安、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施工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市环保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未办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市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第五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

第六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午间(12时至14时)和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第七条下列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午夜间连续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文件,以及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建筑工地设备布置图及周边地形图等材料提前3日到市环保部门办理施工备案手续,并提前2日对附近居民进行公告。

(一)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

(二)关系工程桩基质量的钻孔灌注桩及人工挖孔桩的砼浇筑施工;

(三)不可中断的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施工;

(四)特殊情况下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五)确需午夜间连续施工其他情形。

市环保部门应在其网站上实时公告午夜间连续施工备案情况。

第八条市区范围内午夜间连续施工不得超过48小时。连续两次午夜间施工之间应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同一施工工地午夜间施工时间当月累计不得超过15天。

市级以上安置房等重点民生工程可适当放宽时间。

第九条午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应采取以下方式降低噪声污染:

(一)合理布置施工场地;

(二)封闭或隔离作业场所;

(三)对机械或设备采取降噪措施;

(四)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装卸、传运和堆放。

第十条午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应避免以下行为:

(一)使用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金属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

(二)采用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作业;

(三)高空抛投,重摔重放;

(四)车辆鸣号、人员喧哗。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施工工地显著位置树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牌,载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负责人及环境监督员姓名、工程起止日期、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第十二条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间,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等主管部门作出的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的特殊限制性规定。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凡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单位,市环保部门依法不予出具环保守法证明。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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