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职业病防治2013—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职业病防治2013—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滁政办〔2013〕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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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职业病防治2013—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职业病防治2013—2015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8日
滁州市职业病防治2013—2015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基本原则
(一)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不断完善监管和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职业卫生评价制度,从源头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卫生服务、职业病病人救治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劳动者的权益。
(三)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加强对重点行业(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和地板板材制造、涉铅生产、金矿开采、箱包和制鞋、建材、化工、非煤矿山等行业)、重点地区、重点职业危害(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的监管和综合治理,加大对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和社会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法律制度,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控制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建立劳动者职业病医疗救助和保障制度,基本实现劳动者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到2015年,基本有效控制尘肺病重大群体事件发生,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二)任务。
1.严格按照省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皖编办〔2011〕326号)规定的职责,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努力完成《安徽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2.到2015年,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和完善的保障制度。
(1)建立健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要理顺部门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到“四有”(有机构、有人员、有装备、有经费),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建立既懂法律法规又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职业卫生监管队伍。
(2)建立健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职业卫生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成立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服务机构,配备一定的专业人员和监管技术设备,为本地职业卫生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服务。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自身建设,依法开展防治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具有较高素质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队伍。
(3)健全和完善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
(4)建立劳动者职业病医疗救助和保障制度,基本实现劳动者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5)推广先进的职业健康科学技术和科学成果,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争创职业卫生标准化企业工作。
(6)明显减轻主要职业病危害,基本消除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
三、措施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全面强化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督促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主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积极创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
2.落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责任。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供有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其准确使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和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政策。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切实履行企业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3.落实职业健康各项管理制度。用人单位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控,主动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认真执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加大对重点职业病危害地区和重点企业的整治监管力度。凤阳县要加大石英砂加工集中区建设力度,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小石英砂加工企业整合重组进园区;对规模较小、设备落后、管理薄弱、危害严重的企业实施关闭,减少石英砂加工企业的数量,提高生产规模和职业病防治水平;对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加大检查的频率和力度,加强日常监管和违法处罚。
(二)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1.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及部门的目标考核体系,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制定完善职业病防治计划,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考核评估体系,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
2.建立健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和综合协调机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管,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机构的监管、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和化学品毒物鉴定,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诊断和救治;人社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劳动合同、职业病人权益的管理和保障;工会组织负责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代表和组织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群众监督,开展劳动保护技能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财政、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和验收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和地板板材制造、涉铅生产、金矿开采、箱包和制鞋、建材、化工、非煤矿山等职业病多发行业以及存在粉尘、铅、苯、汞等重点职业病危害领域的项目时,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
3.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不力、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以及瞒报、迟报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因抢救不力而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监管,从源头防控职业病危害。
1.积极调整产业政策。严格审查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投资项目,避免引进、承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投资项目,淘汰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产业和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继续将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作为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立项、准入的前置条件,做到项目建设与职业卫生设施、安全设施“三同时”,未经职业卫生评价和环境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立项和开工,做到经济建设与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同步发展。
2.依法依职开展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预警机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行动、隐患举报检查、事故查处等多种方法,对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保持严控态势,依法查处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基本防护条件的单位,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强化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控。将石英砂、化工、轻工、建材、制造等行业,职业病多发地,以及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作为监管重点。
4.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积极主动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强化人员培训,落实防治措施。同时,充分发挥职工和群众预防职业病危害的监督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
1.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建立起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导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网络,并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2.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诊断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截止2012年底,市级已有2家具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2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各县(市)均有1—2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任务,要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提高,提升服务水平;2015年底前,将一所市级公立医院先行增挂职业病防治院的牌子,逐步建设为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应急救援、治疗和科研为一体的职业病防治院;各县(市)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申请职业健康检查资质;2015年底前,至少成立2家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丙级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3.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职业卫生监测信息及职业中毒救治信息系统,及时准确上报职业病危害和职业中毒信息,分析评估职业病危害情况和职业中毒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4.完善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制定重大职业中毒应急预案,提高重大职业中毒的救治能力。
5.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依法、规范、高效提供良好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造成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损害的,予以严肃查处,追究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体系。
1.进一步完善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工伤保险在预防、治疗职业病和职业病康复方面的体制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体系。对遭受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督促企业积极救治,责令企业落实职业病患者依法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2.对于经诊断和鉴定为职业病的,要督促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进行积极救治。职业病诊断费、鉴定和救治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建立健全司法和法律援助制度。
(六)加强职业病防治和监管队伍建设。
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的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使监管能力和监管职责相匹配,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管水平,消除职业病危害隐患,有效防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
(七)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市、县两级政府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健康教育体系和网络。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八)加大经费投入。
1.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市、县两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2.职业病防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经费支出,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认证后,建立政府专项补助项目库,由政府根据轻重缓急和承受能力逐步安排所需资金。
四、考核工作
(一)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
为保证本计划的实施,市政府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年度评估等方法,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行动计划目标的贯彻落实,并将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及部门工作目标考核。
(二)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实施职业病防治三年行动计划,每年在自查的基础上,做好年度总结,并向市政府提交自查评估报告。市政府不定期对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实施本计划情况进行督查。2015年终期评估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对终期评估不达标的,将责令整改,并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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