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阜阳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阜阳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阜阳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阜阳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状况核对,是指将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产、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或机构所提供的居民相关家庭信息核对,最大限度确保救助对象准确、救助保障及时。
第三条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机构)主动配合。
市和县(市、区)建立核对工作平台,市民政部门主要承担规划指导和沟通协调、信息共享职责,县(市、区)民政部门承担具体核对工作,乡镇(街道)承担核对辅助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将保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核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核对内容
第五条核对对象:申请享受、正在享受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准入条件的社会救助的家庭,与认定对象非共同生活的相关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核对的家庭。
第六条核对内容: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核对的内容。
(一)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及户籍信息。
(二)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救助申请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救助申请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贵重藏(饰、玩)品,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产、债权,其他财产。
(四)其他需要核对的事项。
第三章核对方法
第七条核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采取实时核对、定时核对和传统调查方法进行。已建立核对平台的实行实时核对;核对平台尚未建立的实行定时核对。
实时核对。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前置服务器连接专线或者通过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实现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自动查询和实时比对。
定时核对。通过人工接收和发送、导入和导出定期交换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或者由民政部门将核对对象名单提交相关部门(机构),由相关部门(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反馈比对结果。原则上,相关部门(机构)在收到民政部门需要核对的人员名单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比对结果。
传统调查。在运用信息化比对手段的同时,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传统调查手段,综合应用,相互补充。
第八条核对的业务规范标准、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范标准,按照民政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执行。
第九条居民家庭提出救助申请时,须书面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确认授权审批机关对其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委托民政部门核对机构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后,应向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
核对机构接受委托后,向相关部门(机构)发起对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核对,相关部门(机构)按照约定的流程和时限反馈核对结果,核对机构汇总核对结果,并通过书面报告形式反馈审批机关,作为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十条明确职责范围,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查询、交换、比对等,及时、准确地向核对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一)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开展核对工作,提供婚姻登记、殡葬、领取救助金等信息;
(二)财政部门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设、日常维护等经费保障和支出监管;
(三)公安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人口登记、变迁、注销、处罚和机动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就业、失业登记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
(五)房产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或个人房屋产权、房产交易、享受住房保障等信息;
(六)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或个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信息;
(七)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纳税、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纳税等信息;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和领取、贷款等信息;
(九)金融部门负责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分别依法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银行开户和存款信息、证券交易和获利信息、商业保险购买缴费和获益信息等。
第十一条强化保密措施。部门(机构)之间要签署保密协议,信息交换必须通过网络加密或专线传递,确保信息安全。相关人员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救助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核对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如实提供个人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对故意隐瞒收入财产状况、骗取社会救助的待遇予以追回,并记入有关部门(机构)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对私自泄露申请家庭和个人信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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