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3—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阜政办〔2013〕25号
颁布日期:2013-07-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3—201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3—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3日

阜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3—2015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徽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和《规划》,加强领导,强化监管,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突出重点职业病危害治理和重点行业职业病防治,控制严重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职认真履责,不断完善服务和监管体系,着力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认真落实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职业卫生评价制度,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卫生服务、职业病病人救治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3.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职业危害的监管和综合治理,加大对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4.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法律制度,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减少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建立劳动者职业病医疗救助和保障制度,基本实现劳动者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重点对木质家具、重金属冶炼(铅、铬、汞等)、化工、箱包、制鞋、制革和其他高毒高粉尘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到2015年,基本控制全市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

(二)任务

1.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全市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完成《规划》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2.到2015年,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和完善的保障制度。包括:

(1)建立健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职业病防治队伍和职业卫生监管队伍;

(2)全面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有效控制主要职业病危害;

(3)健全和完善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

(4)建立劳动者职业病医疗救助和保障制度,基本实现劳动者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5)研究、推广先进的职业卫生科学技术和科技成果,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标准化工作;

(6)明显减轻主要职业病危害,基本消除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责任

1.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全面强化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督促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主动做好职业病防控工作,积极创建职业卫生示范企业。

2.落实企业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责任。企业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供有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和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切实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3.落实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企业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控,主动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认真执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二)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1.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政府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及部门的目标考核体系,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制定完善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考核评估体系,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

2.建立健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和综合协调机制。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按照《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阜编办〔2012〕30号)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和竣工验收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职业病多发行业以及存在粉尘、铅、苯、汞等重点职业病危害领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时,及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财政、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有关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

3.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不力、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以及瞒报、迟报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因抢救不力而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监管,从源头防控职业病危害

1.积极调整产业政策,严格审查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投资项目,避免承接发达地区转移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投资项目,限制、减少、逐步淘汰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产业、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将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作为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立项、准入的前置条件,做到项目建设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设施“三同时”,未经职业卫生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立项和开工。

2.依法依职开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预警机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行动、隐患举报检查、事故查处等多种方法,对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保持严控态势,依法查处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基本防护条件的单位,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强化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控。将非煤矿山、化工、木质家具、涉铅、皮革制鞋等行业,职业病多发地区和近年来发生重大职业病事件的地区,以及粉尘、铅、苯、汞等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为监管重点。

4.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积极主动帮助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强化人员培训,自觉落实防治措施。同时,发挥职工和群众预防职业病危害的监督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

1.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建立起以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导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网络,并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2.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完善装备、保障执法、支撑有力”的原则,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力争到2015年底,各县、市都建有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市级至少建有1家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3.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职业卫生监测信息及职业中毒救治信息系统,及时、准确上报职业病危害和职业中毒信息,分析评估职业病危害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4.完善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制定重大职业中毒应急预案,提高重大职业中毒的救治能力。

5.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依法、规范、高效提供良好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劳动者卫生权益受到损害的,予以严肃查处,追究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体系

1.进一步完善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工伤保险在预防、治疗职业病和职业病康复方面的体制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市情的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体系。对遭受职业卫生损害的劳动者,要督促企业积极救治,责令企业落实职业病患者依法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2.对于经诊断和鉴定为职业病的,其职业病诊断费用和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建立健全司法和法律援助制度。

(六)加强职业病防治和监管队伍建设

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和监管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和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有效防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

(七)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县、市、区政府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卫生教育体系和网络。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八)加大经费投入

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九)建立考核评估机制

1.为保证本规划的实施,各级政府应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终期评估等方法,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的贯彻落实,并将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及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终期评估方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2.对终期评估不达标的,市政府将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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