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阜政办〔2013〕24号
颁布日期:2013-07-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3〕2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及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930元;界首市、太和县、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8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及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10元(每人每小时);界首市、太和县、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9元(每人每小时)。

二、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劳动者掌握《劳动法》知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在全社会营造宣传贯彻最低工资标准的良好氛围。

三、各县市区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摸清最低工资标准贯彻落实情况,严肃查处和纠正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变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确保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使广大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分享阜阳经济发展的成果,切身感受党和政府的关怀。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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